三、教育法的作用

三、 教育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相应地,教育法的作用也体现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法明确地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它明确规定了人们应该有怎样的行为、禁止怎样的行为和可以有怎样的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教育法正是通过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明了方向。

2.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我们常讲,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说,法律是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

3.教育作用

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具有明确的教育作用。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不仅对违法者具有教育改造作用,而且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教育作用。同时,法律支持合法行为,对人们具有示范教育作用。教育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教育法的教育作用更为突出。特别是教师的职责要求、学生守则等法规文件,其首要意义就是以法的形式强化对有关人员的教育。

4.预测作用

法具有的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

《学位条例》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该条例还规定了各种学位的相应条件和授予办法。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对自己能取得哪种学位进行预测,并可依照条例确定自己的奋斗目标。

5.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接受,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中,就有一些强制性规定,充分显示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特点,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有其独特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保障我国教育法的正确方向

古今中外的政治势力,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无不通过制定教育政策、颁布教育法令等把政治的基本准则贯彻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去,保障教育为一定阶级的政治服务。我国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的地位、作用、结构、规模、经费、师资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可按照这些规定参与教育事业。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教育规律是指教育这一社会现象内在的必然联系。教育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规律在本质上完全一致,所以教育法应该体现教育规律,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由于教育法本身是依照教育规律制定的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它符合法律特点;从内容上看,它符合客观规律。它可以保障我们在教育活动中遵循教育规律办事。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的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教育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样,教育法就可以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例如,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家庭三方面在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对于国家来讲,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于社会来讲,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为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5.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教育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目标,组织和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的过程,旨在提高管理功效。完备的教育法规对于教育管理的职责、权限、任务、工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教育管理活动在法律授权内的事务完全自主自律,以减少或防止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