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坚持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同时,也正是由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国家对教育事业在学校用地,校舍建设,校办产业,教科书及教学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等各个方面,给予了优先安排和优惠扶持,且规定不应向公益性的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

坚持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要求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不但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而且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对于规范教育活动,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