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 教育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补救性法律责任形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