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考核与待遇制度

五、 教师 考核与待遇制度

(一)教师的考核

1.教师考核的含义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查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考核的机构、内容、原则、结果作了具体规定,为教师考核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不但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而且有利于增强教师的事业心、责任感,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忠于职责,努力进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2.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教师考核由教师所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1)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由此可见,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政治思想。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政治态度指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等。2008年,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六点要求,其基本内容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业务水平。业务水平主要是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中,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水平、专业知识理论和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外语水平等。业务能力包括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创新能力等。

工作态度。工作态度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主要包括:教师是否履行其义务;治学态度如何,是否积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是否关心学生;是否刻苦钻研业务、努力进取等。

工作成绩。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成绩和贡献。它是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教师的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及研究成果、论著等。

(2)教师考核的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据此,教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主要指对教师的考核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地对教师作出合理的评价。坚持这项原则,要注意排除主观主义和非正常心理因素的干扰。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主要指对教师的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的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对教师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考核公正与否直接关系教师考核工作的成败。

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是指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对教师作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这项原则要求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对教师的优、缺点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将教师本人的工作成果与其前期成果做纵向比较,与其同行做横向比较,将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考核的准确度。

(3)教师考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是对教师考核结果效力的规定。一般来说,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层次。经考核优秀者,可优先升职,予以奖励;经考核称职者,可以续聘和正常晋升;经考核不称职者,可以低聘或者解聘。

(二)教师的待遇

1.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之所以与国家公务员相比是因为二者都具有为国家和社会负责的共同职责,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也是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的需要。

关于教师津贴,《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龄津贴是根据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所给予的额外报酬,是鼓励教师长期安心从教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教龄津贴的一般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教师的其他津贴包括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是对这些岗位教师多付出劳动的一种报酬补偿,也是按劳分配的体现。教育部、财政部、劳动部发布的《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及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对学校的班主任津贴的设置、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教师的补贴,《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其目的在于鼓励高学历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以促进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师的其他待遇

(1)教师的住房

教师住房是教师待遇的重要方面,对此,《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就目前情况而言,教师住房由国家按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规定标准,按房改政策租给或售给。为了解决教师住房存在的问题,国家采取了诸如实施广厦工程、改造学校筒子楼工程等措施,逐步改善教师住房状况。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城市住房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增加对教师住房建设的投资。住房制度改革要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或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公办教师和家在农村的教师建房提供优惠政策。

(2)教师的医疗

《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教师在医疗待遇上享受实报实销的公费医疗待遇。但在实际执行中,要从教育经费中列支。由于教育经费困难,医疗费用短缺,教师看病报销难的现象较为严重。《教师法》规定,教师同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将会使教师的医疗得到较好的保障。在当前的医疗制度改革中,应根据这一原则,对教师实行倾斜政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多种形式的教师医疗保险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医疗救济制度和老年人医疗补助制度。为了保护教师的身体健康,要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医院和其他医疗单位要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3)教师的退休、退职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这些规定对稳定教师队伍,合理解决教师退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男教师满60周岁,女教师满5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视不同情况,其退休费可以发给其本人工资的60%~90%。教师退职可按国家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应待遇。近些年来,许多地方通过立法,规定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可享受提高退休金比例的待遇。有的地方规定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教师长期从教的年限和提高退休金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