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一、 教育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实际做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从国内外的教育法律实践看,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

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尚无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目前个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做法有:通报、改组、撤销和经济制裁等。对于强制性法律责任形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