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二、 教师 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表现在以下两点:

(1)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

(2)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在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而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则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以满足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基本要求,并不能侵害、妨碍或非法剥夺学生的公民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它体现国家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简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对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作为最广泛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做到“知法、守法”。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里的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准则的统一规定,它包括《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及《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等。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不同阶段,即小学生、中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使自己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是确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措施,也是国家为实现教育权利而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必要纪律,学生有义务加以遵守和服从。

(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从教师履行职务的依据和性质看,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委托,因而具有一定的执行公务性质。根据《教师法》第七条之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同时依法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和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所在学校,其实质是教师代表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履行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教师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有权对学生的不良或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引导和教育。而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学生,有义务参加教师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服从教师的指导和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教师规定的各种学习任务。可见,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和学生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纵向性、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根据《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在执教活动中,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虽然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但教师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学生权,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应地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尊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教师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客观评价;有权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一方面是教育法律对教师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教育教学规律的必然要求。现代教育学认为,教与学的过程是一个教师与学生的合作互动过程,它应具备以下特征:提倡民主、平等,尊重学生的权利,使学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独立的人格;在师生交往中,培养民主、平等的氛围,形成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充分尊重学生的独立地位、主体意识和个性需要;在学生管理中,在尊重其权利的基础上,实行纪律约束与自我管理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宽容教育相结合。所以,无论是从教育法律的角度,还是从教育学的角度看,教师和学生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具有横向性、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