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校与
教育
行政部门的关系
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同样依法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政府机关在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学校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学校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政府机关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