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

五、有关 学生的法律责任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他们既不是工作人员,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对学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用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需要指出的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否为追究学生违反教育法律法定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尚有争议,但经过法定程序所授权的“学校纪律处分”,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纪律处分,即使尚未明确授权,但其实质仍然是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一种处罚,而这种处罚恰恰是教育法律责任所特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