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026年02月08日
三、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教育法律救济一般分为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两种。
(一)诉讼救济(司法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得到充分的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我国教育的有关法律对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救济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二)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这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的教育法律对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已有明确规定。后面将对此详述。
(三)其他救济
其他救济主要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除了以上两种渠道之外,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将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