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度制定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人们一般从广义的角度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我们认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教育法从其本体形式而言,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特有的表现形式。这种规范形式能够使人们按照统一的标准处理问题,从而为教育活动提供权威的行为标准,为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从其来源而言,是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机关而言,教育法必须由国家机关制定,非国家机关不能制定有关法律,非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本身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这也是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从其运行机制而言,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为了使人们的法定权利免遭非法侵犯或剥夺,使人们的法律义务得以全面履行,把教育法确定的行为规则变为社会现实,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相应的强制措施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