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规章
2026年02月08日
四、
教育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即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部门教育规章由教育部颁布或由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在全国有效。教育规章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这些部门教育规章是对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被称为地方性教育规章,其范围局限于本行政区域,但内容的性质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是一致的。
此外,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也是教育法律的重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