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由法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概括性。规范性指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模式,使人们共同遵守;概括性指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是概括的。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而非一次性适用于处理某一特定事件。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的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其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的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称”。因此,二者在逻辑上是种属关系。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它的外延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也就是说,教育法的最一般特征在具体的教育法规范中也有所体现。
(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各个具体的教育法律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字,它们是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律条文来表示,但教育法律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律条文不包括规范,例如,“本法中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这样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就不包含规范,或者仅包含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片段。因此,要掌握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往往要将教育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文件综合起来。同时,就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来说,它的全部组成部分往往不全在一个教育法律条文里出现。
(四)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的法律文件,如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判决书等。教育法律文书的特点是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对某一特定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它们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