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上的学校概念
(一)学校的概念
从教育理论角度看,学校是指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需要,依据社会及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青少年进行培养和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教育对人的发展,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是社会和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完善于现代社会。
从法学角度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的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每一个教育阶段根据教育对象和培养目标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类型的学校,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正确理解法学视角的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有权干预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学校结构等。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第三,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学校的特点
法学视角的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学校的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以学生是否得到全面发展为衡量标准
我国学校设置的目的就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衡量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主要是以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标准,即学生是否得到了全面发展,而企业的发展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为衡量标准。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
在我国,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有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捐资、集资等,但这些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不占主要地位,这些财政拨款的使用与企业的借贷资金不同,是不用偿还的,而企业的资产来源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债权人借入资金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的效益。
3.在限制范围内赋予学校法定的办学自主权
因为学校是公益性组织,它的办学活动直接影响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所以,教育法在赋予学校法定的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对其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干预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以及学校的结构等。学校所拥有的办学决策权、用人自主权、招生分配权、财产权等都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监督和控制之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