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生的义务
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的义务
遵纪守法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习惯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学校的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德育为首,以教书育人、培养人才为本。学生养成良好的品德既是学生成才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职责。法律、法规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养成良好品德和习惯的具体标准是不同的。目前我国已制定的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包括《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学生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的主要义务。该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教育的学习任务包括两种,一种是结果性的,即某一教育阶段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受教育者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所应完成的学习任务;一种是过程性的,即受教育者为完成某一教育阶段总的学习任务而要完成的日常的、大量的、具体的学习任务。这两种性质的学习任务是相辅相成的,受教育者应按时完成。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规章制度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的基本举措。学生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对象与参与者,有遵守这些管理制度的义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学生遵守其所在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体育与卫生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