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五、 教育 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案件,涉及审判的依据和如何判决处理两大问题。了解这两个问题,对于事前是否确定起诉,判决之后是否上诉,有很现实的意义。

(一)审判依据

审判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二是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审查依据,但它只能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三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地方性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参照”规章。所谓参照,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并依照规章的规定精神作出处理。这就是说:①前提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②区别情况决定是“参考”还是“依照”。也就是说,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作为人民法院要参照审理;对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人民法院不参照执行;一部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可以就该部分参照审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制定的;②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当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不能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依不同的情况,分别可以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片面适用法条;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3)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很可能作出不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撤销。例如,某公安局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没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未经传唤、讯问、取证等程序就裁决,给予拘留处罚。

(4)超越职权。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甲机关行使乙机关的职权。如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违反学校登记注册管理的行为应由教育行政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进行处理,就属于越权行为。第二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行使行政权。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规定对违反该法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而某行政处罚机关单独对违反该法行为人给予两倍以上的罚款。第三种,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5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拘留,由县级公安机关裁决。其公安派出所却作出了处以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的决定。第四种,超越管辖的行政职权。例如,A县教育局对发生在B县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所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即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机关权力所发生的法律错误。如动机不良,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行使行政处罚权;故意拖延告知管理相对人行使诉讼权或复议权等。

上述五种情况,除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拒绝履行判决采取强制措施。

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例如,某校办工厂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生产食品的卫生条件和标准,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发给其卫生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告到人民法院后,法院查清这一事实,应判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发给该厂卫生许可证。②申请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该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履行职责。

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里所讲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减轻或者加重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能是其他行政行为;第二,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极不相称,畸轻或者畸重。例如,某甲打某乙,致某乙胳膊上一小块青肿,就给予某甲15天拘留处罚。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指出,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经宣判,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就无权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出的判决,只有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