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制度

一、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

关于教师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教师资格条件

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是中国公民

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等情况,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取得教师资格。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外国公民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进入中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教,但并不等于他们取得了中国教师的资格,他们在中国学校任教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一要求主要表现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实事求是,探求真理,忠于职守,爱护学生,作风正派,团结协作等方面,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

3.必须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比如,美国各州规定,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日本政府规定,小学或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英国、法国等国要求中小学教师必须由受过高等师范教育的人来担任。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①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⑤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⑥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考试成绩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过渡办法来解决。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于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含农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可申请参加国家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其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分“高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三种。考试的内容、要求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专业合格证书”分“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和“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三种。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两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中学教师除考所教学科的有关课程外,均需考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小学教师考三门课程: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语文和数学任选一门;其他学科(自然、地理、政治、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任选一门。教师在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及格后,可向所在学校或学区申请颁发“专业合格证书”。

关于教师资格过渡办法,原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并发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等方面作了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必须是《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且符合《教师法》及《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由其本人按其所在学校的层次和类别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经认定合格者,由认定机关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4.必须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它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科学地选择、运用教育教学方法的能力,课堂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提高教学水平的能力等。此外,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具备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还必须经过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教育机构。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查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颁发证书

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

(四)教师资格丧失

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特性,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