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的义务
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即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这里我们主要研究教师的特定义务。
教师的义务指教师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或约束。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教师义务进行多种划分:①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③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我国《教师法》第八条专门对教师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教育部于2008年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要求制订的具体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作为教师,应结合自身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时,教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内容。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德育的形式和方法上,应注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灵活生动的形式,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第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健康状况、学生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要满腔热情地教育指导,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制止侵犯其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第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可见,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设定,是一种特定职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教师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