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七、侮辱、殴打 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分析

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所谓“公然”,就是在众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众多的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侮辱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三种:①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强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损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誉的举动。②言辞侮辱,即以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③图文侮辱,即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侮辱、殴打教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指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

(三)执法机关及处理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③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④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