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三、 学校 教师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所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在西方国家,教师都是雇员,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但是为了完成学校工作的共同目标,必须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指挥和协调,必须有职责明确的组织分工和许多人在工作上的同心协力与合作。因此,教师在进行工作时不容各行其是,必须无可争辩地服从领导的意志,学校与教师关系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学校领导有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组织教师之间进行经验交流,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学校还有权根据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水平及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但是,由于教师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教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学校应根据教师劳动个体化程度较高的特点,给予教师较大的自主权,实行教学民主与学术民主,以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除了应服从学校的领导之外,根据学校民主管理的原则,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