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因此,对学生的管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一种教育。学生管理应有利于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教育性,为此必须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重在培养与疏导。既然是一种管理,就必然涉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必然会构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建立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上的。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学校有权根据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考勤、升级与留降级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同时,学校也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禁止体罚、摧残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学生在学校享有充分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按教学安排使用教学设备和设施的权利,有参加各种有利于发展个人特长的健康活动的权利,有自愿参加校内各种社团活动的权利,有对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根据法定标准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