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界定
2026年02月08日
一、未成年
学生犯罪的界定
在具体犯罪构成中存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的因素时,这样的犯罪被称为未成年学生犯罪。这一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二是以未成年学生为被害人的犯罪。这里仅限于第一种解释。
对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界定,主要是刑法作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为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档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即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8种特别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第三档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即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实际情况作出的,体现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见《刑法》第十七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