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生申诉制度

三、 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校教育行政机关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并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学生申诉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首先是基于公民的申诉权的,学生作为公民有权对学校或教师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但是,这种申诉不能是诬告陷害。其次,学生申诉制度受到《宪法》《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教育法律的保护。

2.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学生的申诉主要发生在教育领域内,是因为学校或者相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或决定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是诉讼方面的诉讼,在申诉内容、程序、条件等方面表现为非诉讼性。

3.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教育活动中,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会因学校或教师的不当处理受到侵害,如开除、体罚等,而且由于处于相对人地位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学生对这些不当侵害既不能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补救其合法权益,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校方或教师的侵权行为,所以,学生只能用法定的申诉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学生申诉的条件

学生申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或家长认为学校、教师或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行为或处分侵害了学生本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申诉的主要条件,要符合事实依据,不能歪曲、捏造事实。

(2)合法权益所受的侵害在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3)弄清被申诉人,即弄清权益侵害行为的实施方。

(4)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三)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根据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学生如果认定学校的处理不公正或侵害了其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如果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通过评语、考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的评价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认为是侵权行为并提出申诉。

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学生或学校侵犯学生的隐私、非法剥夺学生荣誉或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四)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要遵循提出、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如果对申诉处理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学生申诉的提出

学生提出申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申诉需要讲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要求。书面形式申诉要写明以下几点:①申诉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和与被申诉人的关系;②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以及职务等;③写明申诉要求,指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要求撤销决定的具体要求;④写明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申诉人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理或行为决定的事实经过和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相关理由。

2.学生申诉的受理

主管机关在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要依据情况审查后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告知申诉学生,驳回申诉或转移至其他部门;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当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各主管部门或学校都应对申诉的受理时间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为5~30天。

3.学生申诉的处理

主管机关如果决定对申诉进行处理,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情况的不同进行不同处理: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处分或决定,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处分,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违法处分或决定部分适用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予以适用部分撤销;处分或决定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