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

五、 教师 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

(一)行政赔偿的提起

赔偿请求人向教育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应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因人身伤害请求赔偿,应提交证明伤害程度、性质的医院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等)。申请书应当载明: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赔偿义务机关;④申请的年、月、日。应当指出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组成。在我国原则上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只有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接受、不理睬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的请求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行政赔偿请求人再诉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二)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主要是下列几项内容:①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要件;②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③申请人所要求赔偿之损害是否确系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之违法行为造成;④申请赔偿之损害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如果经审查,所有这些要求都已达到,则应受理。

如果发现:①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②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请求权,应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来申请;③申请人丧失申请权利的,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如果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与请求权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到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载明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等,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中的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的拒绝

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以两种方式拒绝赔偿:

(1)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通告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一般有两个:①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②被请求赔偿之损害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

(2)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