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一件訴訟案
1860年1月底,倫敦收到了两号柏林“国民报”,报上有两篇社論,第一篇的标題是“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国民报”第37号),第二篇的标題是“怎样伪造激进傳单”(“国民报”第41号)。弗·察貝尔用这不同的标題发表的两篇社論,不过是福格特的“主要著作”加过工的in usum delphini590的版本。倫敦是在很久以后才得到这一著作的。我决定馬上在柏林对弗·察貝尔的誹謗提起訴訟。
十年来,德国报刊和美国的德文报刊对我进行了层出不穷的謾駡,我只在非常罕見的特殊情况下,即在像科倫共产党人案件那样关系到党的利益时,才在报刊上予以回答。据我看来,报刊有权誣蔑作家、政治家、演員以及其他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我认为攻击是値得注意的,那末,我这时所遵循的格言是:à corsaire corsaire et demi〔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196]。
这一次,情况幷不是这样。察貝尔攻击我进行了一系列犯法的和可耻的活动,而且是在那些因怀有党派偏見而輕信荒唐透頂事情的讀者面前攻击我的。另一方面,由于我离开德国已有十一年之久,这些讀者根本缺乏判断我这个人的标准。撇开政治上的考虑不談,就是为了我的家庭,为了妻子儿女,我也有責任使察貝尔破坏我名誉的攻击受到法庭审理。
我提起的訴訟方式,一开始就排斥了像福格特反对“总汇报”訴訟案中出現过的那一类錯中錯的法庭喜剧。即使我異想天开,想在那个因袒护福格特而撤銷了一个刑事案件的法济法庭上去控吿福格特,那末有些极端重要的問題也只能在普魯士、而不能在日內瓦弄淸;相反地,察貝尔提出的唯一論点(他可能在福格特那里为这个論点找到证据),是以一些假文件为根据的,而这类文件,察貝尔在柏林能够像他的朋友福格特在日內瓦一样輕而易举提供出来。我控吿察貝尔的“控訴书”包括下列几点:
(1)察貝尔在1860年1月22日“国民报”第37号上的一篇題为“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的文章里硬說:
“福格特在136頁及以下各頁上說:在1849年的流亡者中間,有一群人以硫磺帮或者也以制刷匠帮知名;这些人起初散居在瑞士、法国和英国,后来逐漸聚集在倫敦,幷在那里把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們的著名首領。这些同行們的政治原則是‘无产阶級专政,;他們的这种蠱惑人心的幻想开始不仅迷惑了一些較优秀的流亡者,而且还迷惑了維利希志願軍中的一些工人。他們在流亡者中間继續‘萊茵报’的事业,該报在1849年曾进行反对参加运动的宣傳,幷且一貫地攻击所有議員,因为据說运动仅仅是以爭取帝国宪法为目的的。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們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紀律。在他們中間,誰企图用某种方式取得一点社会地位,誰只要有一点点想要成为独立的人的願望,就被认为是革命的叛徒;而人們預料这种革命随时都可能重新爆发,因此必須把革命的士兵准备好,以便把他們投入战斗。在这一伙細心保存下来的二流子里面,經常因为散布流言和散发书信等等而发生糾紛、毆打和决斗。这个人怀疑另一个人是間諜和反动分子,誰也不相信誰。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敗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們拿出錢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敗坏他們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說,要把他們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規定的款額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話。根据‘誰要不是无条件地站在我們一边,他就是反对我們’这个原則,任何反对这些阴謀的人,不仅要在流亡界中敗坏他的名誉,而且要遭到报刊的‘危害’。‘无产者’对不尊重他們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吿密,塞滿了德国反动报刊的各栏,他們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順便說說,福格特为了作进-步的說明,引证了前中尉泰霍夫1850年8月26日的一封长信,信中描述了‘无产者,的原則、阴謀、糾紛和勾心斗角的秘密同盟,从信中可以看出,馬克思怎样以他那种拿破侖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
为了便于理解下一部分,这里必須指出:察貝尔在上面引证的一段摘录中仿佛是轉述了福格特的“报道”,往下他为了更好地說明硫磺帮,已經以自己的名义接二連三地抬出了巴黎的舍尔瓦尔案件,科倫共产党人案件,我写的有关該案件的小册子,李卜克內西的穆尔頓革命代表大会和通过我建立起来的李卜克內西同“总汇报”的关系,奧利“也是硫磺帮的一个渠道”,最后还有1859年10月20日比斯康普給“总汇报”的信,然后他用下面的話来結束:
“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馬克思也写信給‘总汇报’,表示願意向該报提供一份‘司法文件’作为反对福格特的证据,这件事我們也許下次还会談到。‘总汇报’的那些通訊員就是这样。”
从第一号整篇社論中,我只把作为第一点加以轉載的摘录拿来当做起訴材料,而且只从那里拿来下面这几句:
“〈由馬克思操纵的〉硫磺帮的主要职亚之一,是敗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們拿出錢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敗坏他們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說,要把他們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規定的款額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話。”
我在这里当然要察貝尔提出眞证据,来证明他的論点。我在給我的律师、柏林的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的第一封信里說,我向察貝尔不是要“几百封恐嚇信”,甚至也不是一封信,我只要他哪怕是提供出一行字,能揭发我党的某一个著名同志参与过察貝尔所指的可耻行徑。察貝尔不是只要去找一下福格特,就能馬上得到成打这样的“恐嚇信”嗎?万一福格特不能从几百封恐嚇信中提供出一行字,那末他总該能說出遭到过上述勒索的几百个“住在祖国的人”的名字。旣然这些人是住在“德国”,那末,柏林的法院无論如何要比日內瓦的法院更易于找到他們。
总之,我控吿察貝尔,只就他的第一号社論的一点——用在政治上敗坏住在德国的人的名誉的办法,来勒索他們的錢。同时,为了反駁他的第一号社論的其余論点,我列举了一些事实。在这里我沒有要求眞证据,而是引用了假证据。
关于硫磺帮或者也就是制刷匠帮的問題,約翰·菲力浦·貝克尔的信已讲得够淸楚了。要弄淸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性质和我同这个同盟的关系,可以把科倫的亨·毕尔格尔斯,即科倫共产党人案件的被判判刑者之一,傳到柏林去做证人,要他在法庭上发誓作证。其次,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他的文件中找到了一封写于1852年11月的信,这封信的眞实性可由倫敦和曼彻斯特的邮戮证明。我在信里对他談到了根据我的建議解散同盟一事,也談到了在解散决議中所列举的理由:自从科倫的被吿被捕以来,同大陆上的一切联系都断絕了;这样一个宣傳协会在目前根本不合时宜了。至于察貝尔无耻地說我“同德国和法国秘密警察”有联系这一点,似乎一部分可由科倫共产党人案件来证实,一部分可由巴黎的舍尔瓦尔案件来证实。我以后还要回过头来談談后一案件。关于前一案件,我已把我在1853年出版的“揭露科倫共产党人案件”寄給我的律师,幷請他注意:可以把科倫的律师施奈德尔第二傳到柏林,要他发誓作证,证明我曾参与过揭露警察的下賤勾当。察貝尔断言,好像我和我党同志曾以对“不尊重”我們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吿密,塞滿了德国反动报刊的各栏”。我对这种断言提出了相反的事实:除了“新奧得报”以外,我从来沒有——不論是直接地或者間接地——从国外向任何一家德国报紙寄过通訊。根据我在这家报紙上发表的文章——必要时也可根据該报的編輯之一埃尔斯納博士的证詞,——就能证明,我从来不认为有必要提及任何一个“民主主义者”的名字。至于談到“总汇报”上李卜克內西的通訊,那末,他給該报撰稿开始于1855年春天,即在同盟解散三年之后,而且我事先一无所知;此外,在这些通訊中——像“总汇报”的許多全年合訂本证明的,——对英国政策作了符合他的党的观点的闡明,但是只字未提“民主主义者”。如果李卜克內西在我离开倫敦时給“总汇报”寄去过一份倫敦出現的反对“民主主义者”福格特的傳单,那末,他是有充分权利这样做的;因为他知道,这份傳单的出版者是一个“民主主义者”;“民主主义者”福格特曾亲自邀請他参加他的“民主主义的”宣傳,从而,把他看成是跟他本人相等的“民主主义者”。察貝尔把我变成“‘总汇报,通訊員”的这种可笑的捏造,奧尔格斯先生已在奧格斯堡案件开始前几天写給我的一封信(附录10)中进行了令人信服的反駁;順便說一句,他在这封信中竭力要消除他所想的我对“总汇报”的“自由主义”偏見。最后,察貝尔說“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馬克思也写信給‘总汇报,”的謊言也就不駁自倒了,因为比斯康普的信是在1859年10月20日写的,而我根据奧尔格斯的請求轉寄“文件”时所附去的短箋,1859年10月24日已經在奧格斯堡地方法院了,那就是說,这一短箋不可能是1859年10月29日在倫敦写的。
为了便于法庭审理起見,我认为有必要給我提出的证据补充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将把“民主主义者”察貝尔企图对我在流亡者中間的地位和我在国外的“阴謀”所进行的丑恶而卑劣的誣蔑,奉还誣蔑者。
最初,即从1843年底到1845年初,我都住在巴黎,一直住到基佐把我驅逐出境。为了說明我居住巴黎期間我在法国革命党內所处的地位,我把弗洛孔的一封信寄給了我的辯护人,他以 1848年临时政府名义取消了基佐把我驅逐出境的命会,幷且邀請我从比利时回到法国(附录14)。从1845年初到1848年2月底,我都住在布魯塞尔,一直住到罗日埃把我从比利时驅逐出境。后来,布魯塞尔市政当局把因驅逐我出境而逮捕我和我的妻子的那个警官撤职。在布魯塞尔有一个国际民主协会591,协会的名誉主席是从荷兰人手里救出了安特卫普的一位年老的将軍梅利奈。主席是担任过比利时临时政府委員的一位律师若特兰;波兰人的副主席是前任波兰临时政府委員列列韦尔;法国人的副主席是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成了土伊勒里宮警卫队长的安貝尔;德国人的副主席則是我,我是在布魯塞尔德意志工人协会会員和全体德国流亡者参加的一次公开集会上被选上这个职位的。若特兰(若特兰屬于所謂的共和主义者的美国学派,也就是我不熟悉的派別)在“新萊茵报”創办时期写給我的一封信和我的朋友列列韦尔写的无关紧要的短箋,都足以說明我在布魯塞尔民主派中間的地位。因此,我把它們都附在辯护文件里(附录14)。
1849年春我被赶出普魯士,1849年夏末被赶出法国,随后我到了倫敦,在那里,在同盟解散(1852年)和我的多数朋友都离开倫敦以后,我脫离了所有公开的和秘密的团体,甚至脫离了一切交际活动,虽然——經“民主主义者”察貝尔的許可——还經常向一部分优秀工人作政治經济学的义务讲演。我是在1850年9月15日退出倫敦德意志工人敎育协会的,它在1860年2月6日庆祝成立二十周年;我被邀請参加这次庆祝会,会上一致通过了一項决議,把福格特的下列說法“痛斥为”一种“誹謗”,因为他硬說我“剝削”德国工人,特別是“剝削”住在倫敦的德国工人。当时担任工人协会主席的弥勒先生,1860年3月1日曾請弯街治安法庭证明这項决議眞实无誤。除了这一文件以外,我还給我的律师寄去英国律师、宪章派領袖厄內斯特·琼斯的一封信(附录14),他在信里对“国民报”上的《infamous articles》(卑鄙齷齪的文章)表示憤槪(厄內斯特·琼斯是在柏林出生和受敎育的,他比察貝尔更懂得德文),同时他还順便提起我多年給宪章派在倫敦出版的一些机关报无酬撰稿一事。我在这里也不妨提一下,当工人議会5921853年底在曼彻斯特开会时,倫敦的流亡者当中只有路易·勃朗和我收到了作为名誉会員出席会議的邀請书。
最后,因为正直的福格特确信,我是靠“工人的血汗过活”的(我从来沒有接受过工人的一个生丁,或者向他們索取过一个生丁),因为“民主主义者”察貝尔硬說我在政治上“敗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們拿出錢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敗坏他們的名誉”,所以我請求“紐約論坛报”——这是第一流的美国的英文报紙,它有20万訂戶,因而它几乎同俾尔“推銷員”或察貝尔的“民主派机关报”一样暢銷,——的managing editor〔主編〕查理·安·德納先生,要求他对我十年来給“論坛报”和“美国百科全书”等等有酬撰稿一事提出书面证明。他写給我的那封滿紙贊揚的信(見附录14),是我认为必須把它寄给我的律师以回击福格特一察貝尔的第一号臭气彈的最后一个文件。
(2)我們在察貝尔的第二号社論“怎样伪造激进傳单”(1860年1月25日“国民报”第41号)中讀到:
“天知道,从哪里为这家慷槪分发的报紙〈即“人民报”〉弄到錢;人們知道,馬克思和比斯康普都沒有多余的錢。”
如果把这一段話孤立起来看,可以看成是惊奇的眞誠流露,就如我說:“有一个胖子,我在柏林念大学时就知道他是一个在肉体和精神上都已經堕落了的蠢材——他办过一家孤儿院,他在1848年革命以前的創作活动仅限于給一个小地方的文学小报写过几篇匿名文章——这个胖子怎么会变成了‘国民报’的主編、股东和‘有多余的錢的民主主义者,——只有天曉得。而讀过巴尔扎克的著名小說593和硏究过曼托伊費尔时代的那些人是能領会这一点的。”
但是,察貝尔的上一段文字,是在他說我同法国和德国的秘密警察有联系,說我同警察当局秘密勾結而写了許多恐嚇信以进行勒索的一段文字之后写的,幷且它把那一段文字同我給法庭的控訴书的第三点中提到的“大量制造假鈔票”这句話直接銜接起来,因而他的那段話就有了完全不同的恶毒的含义。那就是在毫不掩飾地暗示說,我是用了某种不名誉的手段为“人民报”弄錢的。
从曼彻斯特得到的1860年3月3日的affidavit,可以用来在法庭上駁斥察貝尔。这一affidavit中說,由我轉交給“人民报”的全部錢——除了我自己付出的几笔錢以外——都不像福格特所說的是“从拉芒什海峽彼岸”弄到的,而是从曼彻斯特,从我的朋友們的腰包里弄到的(見“奧格斯堡战役”)。
(3)“为了說明”“在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的“策略”,弗·察貝尔在第二号社論里說: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假鈔票的极端可耻的密謀(詳情見福格特的著作),等等。”
察貝尔就这样把福格特的关于舍尔瓦尔的冒險事件的說法加以改造,把我变成了“大量制造假鈔票”的道义上的禍首和有罪的同謀者。我所掌握的可以用来駁斥“民主主义者”察貝尔的这种說法的证明材料,包括了从舍尔瓦尔加入共产主义者同盟到他在1854年逃出日內瓦的整个时期。卡尔·沙佩尔1860年3月1日在弯街治安法庭上提出的affidavit,证明舍尔瓦尔是先于我加入倫敦的同盟的;他从1850年夏到1852年春都住在巴黎,他在巴黎不是同我有联系,而是同我所敌視的沙佩尔和維利希的反同盟有联系的;在他假逃出圣伯拉惹监獄和重返倫敦(1852年春)以后,参加了当时公开的德意志工人敎敎育协会(我从1850年9月起就已不再屬于該协会),一直到他在那里終于被揭发、被宣布为无耻之徒幷被开除为止。其次,科倫的律师施奈德尔第二能够发誓作证,在科倫共产党人案件期間,对舍尔瓦尔所进行的揭露,即揭露他同倫敦的普魯士警察有联系等等,是由我发起的。我在1853年发表的“揭露”证明,我在案件結束以后公开地揭露了他。最后,約·菲力浦·貝克尔的信提供了有关舍尔瓦尔在日內瓦生活时期的材料。
(4)“民主主义者”弗·察貝尔在第二号社論里,以大笨蛋的邏輯,对反福格特的傳单“警吿”胡謅了一大堆廢話,幷且拚命散布流言蜚語,使人怀疑我寄給“总汇报”的費格勒所提出的关于該傳单来源的证詞的可靠性之后,結尾这样說:
“他〈布林德〉显然不是亲馬克思派的成員,我們觉得,使他变成替罪羊,对于該派来說幷不十分困难,而为了对福格特提出的控吿有分量,这种控吿就必須由某一个能对此承担責任的相当的人来进行。馬克思派之所以能够輕而易举地把傳单說成是布林德写的,正是由于后者事先在同馬克思的談話中和在‘自由新聞’上的一篇文章里,表示过类似的看法;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見和說法,就可以把傳单伪造成像是他的作品一样……現在,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把馬克思或者布林德看成是傳单的作者,等等。”
察貝尔在这里攻击我,說我用布林德的名义伪造了文件,即傳单“警吿”,說我后来寄給“总汇报”一份假证詞,把布林德說成是我所伪造的傳单的作者。从司法上对“民主主义者”察貝尔的这些攻击加以反駁,旣是致命的又是簡单的。这些反駁就是上引的布林德致李卜克內西的信、布林德在“自由新聞”上发表的文章、維耶和費格勒的两份affidavits(附录12和13)以及印出来的医学博士沙伊伯勒的声明。
大家知道,在“硏究”里嘲笑巴伐利亚政府的这位福格特,在1859年8月底对“总汇报”提起訴訟。“总汇报”在9月就已設法使法庭对案件的审訊延期,然而,尽管予以延期,案件仍然在1859年10月24日审理了。如果在黑暗的王国巴伐利亚发生这类事,那末什么事不会在光明的王国普魯士发生呢,“柏林有的是法官”这句諺語当然更不用提了。
我的律师、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是这样草拟我的法庭控訴书的:
“‘国民报’編輯察貝尔博士在登載在本年該报第37号和第41号的社論里,一再公开地誹謗我,幷且特別攻击我:(1)竟說我現在和过去都用不名誉的和犯罪的办法弄錢;(2)竟說我伪造匿名傳单‘警吿’,幷且不仅明明違背事实对‘总汇报’說某位布林德是傳单的作者,而且企图用一个似乎我相信其內容虚假的文件来为此作证。”
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起初选擇了刑事追究的途徑,就是說,他把察貝尔的誹謗通知檢察官,要当局对察貝尔提出追究。1860年4月18日市法院作出了如下“决定”:
“原件由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退回卡尔·馬克思博士先生,幷通知:此案不具备使我有理由进行干涉的公众利益(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規第十六条)。
王国市法院檢察官
签名:利佩
4月18日于柏林”
我的律师向檢察长上訴,1860年4月26日上訴法院作出了第二个“决定”,內云:
“致王国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倫敦的卡尔·馬克思博士先生在此地的受托人。茲退回您今年4月20日控吿察貝尔博士进行誹謗的控訴书以及附来的一些文件,幷說明:毫无疑問,檢察官在行使刑法典施行法規第十六条所授予的自行决定权时,他所遵循的唯一考虑是,是否有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使之有必要进行追究。我在本案中必須与王国檢察官一致地对这个問題給以否定的回答,因此我不接受您的控訴书。
王国上訴法院檢察长
签名:施瓦尔克
1860年4月26日于柏林”
我认为檢察官利佩和檢察长施瓦尔克的这两个駁回,是完全合理的。在世界各国,即是說也包括普魯士国家,所謂的公众利益也就是政府利益。普魯士政府,在追究“民主主义者”察貝尔对我进行誹謗一事上,看不到、也不可能看到“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普魯士政府的利益倒是在相反的方面。加之,檢察官沒有法官的那种表示自己意見的权利;他必須盲目地服从——甚至違反自己的观点和信念——他的上司的命令,归根到底是司法大臣的命令。因此,我事实上是完全同意利佩和施瓦尔克两位先生所作的决定的,但是我怀疑利佩援引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規第十六条在法律上是否正确。沒有一条普魯士立法責成檢察机关要說明理由:为什么它不使用它的进行追究的权利。而且在利佩援引的第十六条中,也沒有談到这一点,那末,究竟为什么要援引它呢?
于是我的律师按民事起訴,这使我松了一口气。如果普魯士政府沒有公众利益要追究弗·察貝尔,那我就更有重大的个人利益来进行自卫。現在我以我自己的名义出現。只要能使弗·察貝尔受到公开审判,至于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对我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当我得知存在的問題根本不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的起訴,而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有沒有权利对弗·察貝尔起訴时,請想一想我是感到多么惊訝啊!
根据普魯士的审判程序,任何一个原吿在法官办理控吿以前,即在对实际宣判进行准备以前,都必須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案件,使他深信你是有起訴权的;当我知道这种情况时,感到很惊奇。在預先审查案情时,法官可以要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不接受一部分旧的证据,或者认为根本沒有起訴权。如果法官願意承认有起訴权,那末他就办理起訴,开始辯論的程序,而案件将由作出的判决解决。如果法官否定起訴訴权,那末他就簡单地per decretum〔用命令〕、用决定的方式来駁回原吿。这种訴訟程序不仅是誹謗訴訟所固有的,而且是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所固有的。因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誹謗訴訟也像其他一切民事訴訟一样,由各审級用这类官方的决定駁回,也就是說,永远不予审理。
应当承认,不承认私人在他的私事方面有起訴权的法律,也就破坏了市民社会的最起碼的根本法。起訴权由独立的私人的理所当然的权利变成了国家通过它的司法官員所賦予的特权。在每次法律爭論中,国家就站在私人和把它当做自己私产的法庭的門之間,幷随心所欲地把門打开或关上。法官首先作为官吏来作出决定,以便然后作为法官来判决。同一个法官,他沒有审問被吿,不經过辯論的程序就預先作出是否有起訴权的决定,他,譬如說,站在控訴人一边,即作出在某种程度上认为控吿合法,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吿不利的决定,——这个法官在后来开庭审訊时应該不偏不倚地作出有利于控訴人或被吿的决定,也就是应該不理睬他自己的預先的决定而作出决定。乙打了甲一記耳光。在甲沒有彬彬有礼地从司法官員那里得到起訴的許可以前,他不能对这个欺負者起訴。甲拒絕还給乙一块土地,乙为了能在法庭上維护自己的所有权,需要取得預先的許可,而这种許可是他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的。乙在报刊上公开地誹謗甲,而司法官員也許悄悄地“作出决定”,认为甲无权对乙提出控吿。不难理解,这样一种訴訟程序,就是在純粹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也会閙出什么样的怪事来。至于各个政党在报刊上相互攻击时所进行的誹謗,那就更沒有什么好說的了!大家知道,在所有国家,甚至在普魯士,法官同其他人是一样的人。要知道,甚至普魯士王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之一哥采博士先生也曾在普魯士貴族院說,1848年、1849年和1850年的內乱,使普魯士的法学陷于混乱状态,需要一些时間来为之确定方針。誰能担保哥采博士沒有算錯确定方針所需要的时間呢?在普魯士,起訴权——例如对誹謗者的起訴权——是以一个官員的預先“决定”为轉移的,而这个官員又会由于所謂的“違反职責”(見1849年7月10日暫行条例和1851年5月7日惩戒法)而受到政府惩罰,即予以警吿、罰款、强迫調任他职或者甚至带有侮辱性地撤銷其司法职务。这样的事,不用說向英国人解釋淸楚,就是要他們大致相信,也是很难的!
問題是,我打算发表一本关于我contra〔反对〕弗·察貝尔的casus〔訴訟案件〕的英文小册子。艾德門·阿布在写他的“一八六〇年的普魯士”时,如能向他指出整个普魯士君主国內,除了受Code Napoléon“恩施的”萊茵省以外,沒有一个地方存在起訴权,他会不惜付出一切!594人們到处都受法院的苦,但是,只有在少数国家里才不許人們向法院提出控吿。
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明显,我向普魯士法院对察貝尔提出的訴訟,必然暗中变成我因察貝尔而同普魯士法院打官司了。但是,且撇开立法在理論上的冠冕堂皇詞句不談,还是让我們来看看它在应用中的实际妙处。
1860年6月8日,王国柏林市法院作出了如下“决定”:
“关于1860年6月5日馬克思控吿察貝尔进行侮辱的决定
1860年第三十八号案件
(1)起訴因缺乏犯罪构成而予以駁回,因为此間‘国民报’的两篇被指控的社論,只以奧格斯堡‘总汇报’的政治态度和匿名傳单‘警吿’一事作为討論对象,而两篇社論中所包含的言論和論断,旣然是作者本人的,幷不是簡单地引证別人的,那末它們就没有越过批評所容許的界限,因而根据刑法典第一五四条的規定,不能认为是应受惩罰的,因为不論从这些言論所采取的形式,或者从产生这些言論的情况来看,也都沒有侮辱的意图。
王国市法院刑事庭
处理侮辱案件問題第一委員会L.S.[197]
1860年6月8日于柏林”
于是,市法院就禁止我对弗·察貝尔起訴,幷且使察貝尔从而摆脫了他要对自己的公开誹謗負責这件不愉快的事情!为什么呢?“因缺乏犯罪构成”。檢察机关拒絕为我出面反对察貝尔,是因缺乏任何明显的公众利益。而市法院禁止我自己出面反对察貝尔,是因缺乏犯罪构成。为什么沒有犯罪构成呢?
首先,“因为‘国民报’的两篇社論只同‘总汇报’的政治态度有关”。
因为察貝尔事先无中生有地把我变成了“‘总汇报’的通訊員”,所以他也有权把我变成他同“总汇报”的带有竞爭性的狗打架中的替罪羊,而我甚至无权对权大无边的察貝尔的这一“决定”提出控吿!硫磺帮,制刷匠帮,complot franco-allemand〔法德密謀〕,穆尔頓革命代表大会,科倫共产党人案件,在日內瓦制造假鈔票,“‘萊茵报’的事业”,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只”同“‘总汇报’的政治态度”有关。
其次,察貝尔幷沒有“侮辱的意图”,当然沒有!这位好心腸的小子只有想用謊言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杀害我的意图。
如果“民主主义者”弗·察貝尔在“国民报”上說我大量制造伪币,說我以第三者的名义伪造文件,敗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用揭发来勒索他們的錢等等,——那末,从法律上讲,察貝尔这时的目的只能是二者居其一:不是誹謗我就是揭发我。如果是前者,察貝尔就应受到法庭的惩罰;如果是后者,他就有責任在法庭上证明他的話有凭有据!“民主主义者”弗·察貝尔的其他主观意图同我有什么相干呢?
察貝尔进行誹謗,但“沒有侮辱的意图”,他想像一位土耳其人一样破坏我的名誉:这个土耳其人砍掉一个希腊人的脑袋,但沒有使他感到疼痛的意图。
察貝尔“侮辱的”特殊“意图”,——仅仅根据“民主主义者”弗·察貝尔誹謗性地强加在我身上的那些卑鄙齷齪行为来說,就可证明“侮辱”和“侮辱的意图”,——这位好心腸的察貝尔的恶毒的意图,从他的第一号和第二号社論的字里行間全部流露出来了。
福格特的“主要著作”連同附录在內,不下278頁。而习慣于《to draw out the thread of his verbosity finer than the staple of his argument》〔“胡謅比說理更高明”〕[198]的弗·察貝尔,廢話連篇的弗·察貝尔,愚蠢的察貝尔,居然能把这278頁压縮成报紙上的五栏文字,而沒有漏掉福格特对我和我党的任何一点誹謗。弗·察貝尔把該书最骯髒的部分編成文选,从不太刺鼻的部分中作出內容摘要。弗·察貝尔习慣于把两个毫无价値的思想——molecules〔分子〕拉长到278頁,現在把278頁压縮成两篇社論,而在这一过程中甚至沒有丢掉一个卑鄙的原子。Ira facit poetam〔憤怒出詩人〕[199]。要把察貝尔患水肿病的脑袋像变魔术一般变成具有如此巨大压力的水压机,需要多少憤恨啊!
另一方面,憤恨使他的眼睛发黑,因而他只要能再增加一点卑鄙的詆毁,就不惜把一种神奇的力量,眞正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
察貝尔在第一号社論中从描述由我操纵的硫磺帮开始,幷順利地把我和我党同志变成“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同时,他还說,“这些人”痛恨福格特,因为福格特同他們相反,經常地拯救瑞士,然后,他继續写道:
“当福格特去年对‘总汇报’提起訴訟的时候,該报曾收到倫敦的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的一封信……写信人竟无耻透頂地自己提議願做像李卜克內西先生一样的第二个通訊員。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馬克思也写信給‘总汇报’,表示願意提供一份‘司法文件’作为反对福格特的证据,关于这个〈指文件,证据还是福格特?〉,我們也許下次还要談到。”
察貝尔是1月22日許下这个諾言的,他1月25日在“国民报”第41号上就兌現了,在那里,他这样写道:
“因此,布林德不承认自己是傳单的作者;比斯康普在10月24日致‘总汇报’的信中第一次……說他是傳单的作者………为了继續坚持布林德是作者,馬克思于10月29日写信給‘总汇报’。”
由此可見,弗·察貝尔不是一次,而是两次——最初是在1月22日,后来是在1月25日,即在經过了三天考虑之后,——把一种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使我有可能1859年10月29日在倫敦写了一封信,而它在1853年10月24日就在奧格斯堡地方法院里了。而且,这两次他把这种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都是为了要說我寄給“总汇报”的“文件”同比斯康普致“总汇报”的不光彩的信之間有联系,为了把我的信說成是比斯康普的那封信的pedisequus〔續篇〕。除了憤恨、咬牙切齿的憤恨以外,还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位弗·察貝尔变成能够相信奇迹的、愚蠢无比的大傻瓜呢?
但是,市法院“继續辯护”說,察貝尔的第二号社論“只以匿名的傳单‘警吿’一事”作为“討論对象”。作为对象?应該說是借口。
艾塞勒-柏塞勒,这一次以“祖国之友”这一名义为掩护,看来在1859年11月寄給民族联盟一封“公开信”595,反动的“新汉諾威报”轉載了这封信。“公开信”超出了察貝尔的“民主”的尺度,这种民主用对霍亨索倫王朝表現的卑躬屈节来同在哈布斯堡王朝面前表現的獅子般勇猛相平衡。“公开信”使“新普魯士报”有机会作出了决不是独創的发現:如果民主一旦开始,它完全不一定就在弗·察貝尔身上和他的“民主派机关报”上了結。察貝尔大动肝火,写了第二号社論:“怎样伪造激进傳单”。
我們这位了不起的察貝尔說道:“在我們邀請‘十字报’同我們一起根据福格特所指的文件和所作的說明来审查傳单(“警吿”)的产生經过时,我們希望該报最終承认:当我們在两个月以前說給民族联盟的公开信适用于該报而不适用于我們,写这封信是为該报的篇幅而不是为我們报紙的篇幅时,我們毕竟是說得对的。”
所以,福格特radicaliter〔激进地〕使“民主主义者”察貝尔知道了激进主义的秘密,察貝尔打算使“十字报”也知道“怎样伪造激进傳单”的秘密,或者像市法院所說的“只以傳单‘警吿’一事作为討論对象”。察貝尔究竟是怎样着手干这件事情的呢?
他是从“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的“策略”开始的。他先讲“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隐藏在一个工人协会的背后,但以該协会名义从倫敦同国外的各工人协会通訊,“打算敗坏这些协会的名誉”,从事“阴謀活动”,組織秘密同盟等等,最后还伪造一些“必然要引起警察”对各协会进行“迫害”的“文件”,“打算敗坏这些协会的名誉”。于是,为了开导“十字报”“怎样伪造激进傳单”,察貝尔首先解釋說,“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怎样伪造警察性质的“信件”和“文件”,但决不是“傳单”。为了叙述“怎样伪造激进傳单”,他继續叙述說,“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1852年在日內瓦怎样“大量制造假鈔票”,即仍然不是“激进傳单”。为了叙述“怎样伪造激进傳单”,他說,“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1859年在洛桑中央节上怎样采用一些敌視瑞士和敗坏工人协会名誉的“手腕”,即仍然不是“激进傳单”;他說,“比斯康普和馬克思”怎样用只有“天”才知道其来源的錢出版“人民报”,仍然不是“激进傳单”,而是周报;但在这一切以后,他竭力为福格特的招募局的洁白无瑕的純洁說好話,但仍然不是“激进傳单”。他就这样占用了“怎样制造激进傳单”这篇文章的三又四分之一栏中的两栏。这样一来,对他的文章的三分之二栏来說,匿名傳单的产生經过,只不过是一种借口,借以叙述“朋友”和同謀者弗·察貝尔在“‘总汇报’的政治态度”这一标題下还沒有来得及吿訴世人的那些福格特的卑鄙齷齪的东西。只是在最后,这位邓斯第一才談到“伪造激进傳单”的艺术,即談到关于傳单“警吿”的“产生經过”。
“布林德不承认自己是傳单的作者;比斯康普在10月24日致‘总汇报’的信中第一次厚顏无耻地說他是傳单的作者……为了继續坚持布林德是作者,馬克思于10月29日写信給‘总汇报’說:‘因为布林德拒絕证实他对我和其他人所說的話,我弄到了随信附去的文件。’”
察貝尔之所以觉得这一文件的眞实性可疑,是因为李卜克內西……“奇怪地”补充說:“我們想使市政府(?)〈这是察貝尔的原文中原来有的問号〉证明我們的签字眞实无誤”——而察貝尔永远决定除了柏林市政府以外,不承认其他市政府。察貝尔接着談到了費格勒的声明的內容,这个声明促使布林德把霍林格尔和維耶的证明寄給“总汇报”作证,证明傳单不是在霍林格尔印刷所排印的,也就是說,它幷不是布林德写的,同时他还說:
“始終随机应变的馬克思11月15日对‘总汇报’作了答复。”
察貝尔列举了我的答复中的各点。馬克思說了这……馬克思說了那……“除此以外,馬克思引证”。这就是說,旣然我“除此以外”什么也沒有說,那末,察貝尔当然应把我的答复中的各点吿訴給他的讀者?你們不太了解察貝尔!他故意不提掩盖和隐瞞了我的答复中的主要一点。我在11月15日的声明中列举了不同的各点,即(1)……(2)……最后,(3)“……‘人民报’上轉載的”(傳单)“用霍林格尔印刷所还保存的活字版排印,是偶然的。这样一来,也不用证詞,只要把傳单同‘人民报’轉載的傳单加以簡单的对照,就可以在法庭上证明傳单出自菲·霍林格尔印刷所”。这一点决定整个問題,察貝尔对自己說。我的讀者們不应該知道这一点。他就这样巧妙地隐瞞了我的答复中的最有說服力的地方,反而硬說我有着令人可疑的随机应变。可見,察貝尔在叙述“傳单的产生經过”时,进行了两次捏造——头一次是日期,另一次是我在11月15日发表的声明的內容。他通过双重捏造得出这样的結論:我“伪造了”傳单,而且伪造成“看起来像是”布林德的“作品”;我还給“总汇报”寄去了一份假证詞,冒充費格勒的证詞,而且完全是故意这样做的。攻击別人伪造文件,幷把伪造文件的責任諉罪于第三者,在柏林市法院看来,“沒有越过批評所容許的界限”,更不包含“侮辱的意图”。
察貝尔在他的“怎样伪造激进傳单”这个处方的結尾,突然想到他还沒有把福格特的一个无耻的臆造說出来,他即刻在他的第二号社論的結尾赶紧加了这样一个注解:
“1850年曾发出另一个吿德国‘无产者’通吿,这个通吿〈福格特认为〉是議会的狼,alias〔或者說〕被囚的狼起草的,該通吿同时被背地塞給了汉諾威警察当局。”
察貝尔这个脑滿腸肥的胖汉和民主主义者,报道了“新萊茵报”一位前編輯的这一警探軼事以后,就笑嘻嘻地向他的讀者吿別了。“被囚的狼”这几个字幷不屬于福格特,而是屬于弗·察貝尔的。他的西里西亚的讀者想必知道得很淸楚,这里所談的是他們的同乡、“新萊茵报”的前編輯之一威·沃尔弗。这位好心腸的察貝尔是多么煞費苦心地想知道“新萊茵报”同法国和德国警察当局的关系的詳細情况啊!他的西里西亚人可能会以为这里所談的是他的、察貝尔自己的伯·沃尔弗,是察貝尔的天然上司(natural superior),大家知道,这个人同两位制造假情报的名家——倫敦的路透和巴黎的哈瓦斯——結成“秘密同盟”,按自己的一套方式用电报傳播世界的重大事件。但是,著名的秘密警探济格蒙德·恩格兰德尔是路透社的灵魂,也就是伯·沃尔弗—路透—哈瓦斯这个三位一体的活生生的統一。
尽管有这一切,尽管民主主义者察貝尔沒有侮辱的意图,柏林市法院还是声称,在察貝尔的两篇社論里到底还是“有越过批評所容許的界限的言論和論断”,也就是应受“惩罰的言論和論断”,无論如何是可以成为起訴对象的。那末,察貝尔就出来吧!把察貝尔交給我,让他在法庭面前发抖吧!別动!——市法院喊道。市法院說,两篇社論里所发表的“言論和論断,旣然是作者〈察貝尔〉本人的,幷不是簡单地引证别人的”,那就沒有越过“批評所容許的界限”,不是“应受惩罰的”,因此,不仅不能惩罰察貝尔,而且不能向法庭对他提出控吿;“案件应当終止,費用应由原吿a conto〔負担〕”。总之,察貝尔的“言論和論断”的誹謗性部分是“簡单的引证”。Voyons!〔我們走着瞧吧!〕
你們記得,这一章的开头就說,我对誹謗的控吿是以察貝尔的两篇社論中的四点为基础的。在关于“人民报”的錢的来源一点中(即上述控吿各点的第二点中),察貝尔本人幷沒有說他是引证,而且的确也不是引证:

在第二个被指控的地方(上面,第四点),即攻击我以布林德的名义伪造文件的地方,察貝尔甚至明确地声明,他是以自己的,即察貝尔的名义說話的,而不是以福格特的名义說話的。
“我們”,——身为Dulness王国的統治者,察貝尔当然要用pluralis majestatis〔至尊的复数〕,——“我們觉得,使他〈布林德〉变成替罪羊,对于該派〈馬克思派〉来說幷不十分困难……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見和說法,就可以把傳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国民报”第41号)
我应当把我所指控的第三个地方(上面,第三点)重新全部“引证”一下: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鈔票(詳情見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謀;这个密謀如果不被及时揭发,那就会給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煩恼。”
难道这就像市法院断言的那样是“簡单的引证”,或者这是一般的引证?这部分地是从福格特那儿抄襲来的,但决不是引证。
首先,察貝尔本人說他不是引证,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讲話的,他在括弧里向他的讀者說:“詳情見福格特的著作”。現在我們就来看看这个地方吧!日內瓦人都知道:舍尔瓦尔是1853年春才到日內瓦的,他的“密謀”和逃亡是在1854年春发生的。因此,福格特在日內瓦不敢說“密謀”是在“1852年……策划”的。他把这个弥天大謊留給了柏林的好心腸的察貝尔。福格特接着說:
“紐金特〈舍尔瓦尔〉本人已經为此目的〈制造假鈔票等等〉准备好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銅版。”(“主要著作”第175頁)
可見,已經为制造假鈔票准备好了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銅版,但是还沒有伪造出鈔票和国庫券来。与此相反,在察貝尔笔下,已經“制造了”,而且“大量”“制造了假鈔票”。福格特說,按照章程,舍尔瓦尔的密謀的“目的”是:
“通过他自己的手段,即通过大量制造假鈔票和国庫券,来同专制作斗爭。”(同上)
察貝尔抹去同专制作斗爭,只留下“大量制造假鈔票”。在察貝尔笔下,这便成了普通的刑事罪,甚至是沒有用虚伪的政治借口为“秘密同盟”盟員稍加掩飾的刑事罪。察貝尔用这种手法一般地“引证”“主要著作”。福格特不得不把他的荒誕的故事写成一本“书”。因此,他詳加鋪叙,造謠誹謗,塗塗抹抹,乱画一頓,大肆渲染,任意塗改,胡吹乱扯,随便发揮,故意攪乱,引經据典,无中生有,fa del cul trombetta〔把臀部也变成了喇叭〕[200]。这样一来,福斯泰夫的灵魂也就透过这些虚构的事实到处显現出来,而他通过他自己的叙述,又无意識地把这些事实变成原来的一无所有了。察貝尔本来要把这本书压縮成两篇社論,幷力图不漏掉一点儿卑鄙齷齪的东西,現在却除了每一个虚构的“事实”的caput mortuum[201]以外,他抛掉了一切,把这些誹謗的枯骨一顆接一顆地联成一串,然后虚伪地热心地一顆一顆数弄这些念珠。
我們不妨举出我們正在考察的一件事做例子。我首先揭发出来的事实是:舍尔瓦尔是一名外国使館雇佣的秘密警探,一名agent provocateur〔奸細〕,福格特竟把自己的臆想同这一事实攪在一起。他的这段話是这样說的:
“紐金特〈舍尔瓦尔〉本人已經为此目的〈制造假鈔票〉准备好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銅版,已經指定秘密同盟的一些輕信成員,要他們带上一包包这些〈还沒有制造出来的〉假鈔票动身到法国、瑞士和德国去;但是接着就发生了向警察局的吿密,同时可耻地把各工人协会牵連进去,等等。”(“主要著作”第175頁)
因此,在福格特笔下,当舍尔瓦尔还仅仅准备好了为制造假鈔票所必需的銅版和石版的时候,当他的密謀的目的还沒有达到的时候,当还缺乏corpus delicti〔犯罪构成〕的时候,当除了他本人以外,誰的名誉也还沒有受到敗坏的时候,舍尔瓦尔就已經把他自己的行动向警察局吿密了。但是福格特的舍尔瓦尔急忙“可耻地”把“各工人协会”牵連到他的“密謀”中去。利用舍尔瓦尔的效劳的外国使館,就像舍尔瓦尔一样愚蠢,一样急忙地
“在秘密詢問中要瑞士警察当局注意工人协会里正在进行着某种政治阴謀活动,等等”。
同时,这帮愚蠢的公使們,沒有耐心等待他們委托舍尔瓦尔孵出的密謀成熟起来,而且由于幼稚急躁,竟徒劳无益地敗坏了自己代理人的名誉;他們在“边境上”布置下宪兵,以便——“如果事情发展到”他們不让它发展的“地步”,——“抓住”这帮携带他們曾阻止制造的“假鈔票”的舍尔瓦尔的特使們,
“幷利用这一事件来进行一次大搜捕,在搜捕时,大批无辜者要为几个坏蛋于的勾当受到惩罰”。
当福格特往下說到“这整个密謀計划訂得极其可憎”的时候,每一个人都会同意他:这个計划是訂得极其愚蠢的,而当福格特大言不慚地結束說:
“我不否认,我为粉碎这些恶毒計划作出了我的重大貢献”的时候,任何人都会懂得这种意見的pointe〔要点〕[202],幷且一定会对我們这位快活的家伙捧腹大笑。現在我們把察貝尔的像和尙的編年史一样索然寡味的說法同这比較一下吧!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鈔票(詳情見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謀;这个密謀如果不被及时揭发,那就会給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煩恼。”
在这里,一大堆同样索然寡味的、同样可耻的事实都被装在一个短句里。这些事实是:1852年出現的“极端可耻的密謀”;“大量制造假鈔票”,即普通的刑事罪;蓄意敗坏“瑞士各工人协会”的名誉,即背叛自己的党;可能給“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煩恼”,即为了大陆上各暴君的利益而反对瑞士共和国的agent provocateur〔奸細〕;最后是“密謀被及时揭发”。批評在这里失去了福格特叙述中所有的一切据点,——它們完全被巧妙地除去了。只有相信或者不相信。察貝尔用这种方式把整个“主要著作”中只要涉及到我和我党同志的地方都加了一番工。海涅說得很对:沒有一个人像一头发狂的驴子那么危險。
最后,察貝尔在我指控的第四个地方(上面,第一点),即第一号社論中开头揭露硫磺帮的地方,是这样写的:“福格特在第136頁及以下各頁上說”。察貝尔在这里不說他是否在归納或引证。他避免使用引号。事实上,他不是在引证。这是应当預料到的,因为察貝尔把“主要著作”的第136、137、138、139、140和141頁压縮在大約每行由48个字母組成的51行句子里,这些句子排得密密麻麻,不留一点空白,相反地,他把句子挤压得就像荷兰靑魚一样,加之还要在这51行句子中为自己的創作找到地盘。他要是碰到一个特別齷齪的句子,他就几乎原封不动地把它放进他的这一包东西里面去。可是,他把这些摘录杂乱无章地摆在一起,不按“主要著作”的頁碼順序,而照他的目的所需要的那样排列。他把福格特一个句子的末尾按在另一个句子的开头。为了构成一个句子,他又利用成打福格特句子中的小詞。凡是福格特笔下的有碍鮮明地表現誹謗的那些修辞学上的廢物,察貝尔都省去了。譬如福格特說:
“敗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們不得反抗敲詐的企图,幷拿出錢来。”
察貝尔却說:
“敗坏名誉,使他們拿出錢来。”
在其他場合,察貝尔认为在福格特的缺少風格的叙述里是模棱两可的东西,都加以改动了。例如福格特說:
“……使他們拿出錢来,以便这个帮对敗坏他們名誉的那些事实保密。”
察貝尔則写道:
“以便这个帮保密,不敗坏他們的名誉。”
最后,察貝尔整句整句地加进自己制造的句子,譬如:
“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們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紀律”,同时“他們”——即“这些在流亡者中間继續‘萊茵报’事业的同行們”——“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
可見,在我提出指控的四个地方当中,根据察貝尔本人的說法,就有三个地方是屬于察貝尔的,而第四个所謂的“引证”,尽管它同其他引证混在一起,但它决不是引证,更不是像市法院所說的是“簡单的引证”,尤其不像同一个市法院所說的是引证許多“別人(多数)”的引证。相反地,在察貝尔所有談及我的“言論和論断”里,沒有一行包括“批評和判断”(“容許的”或“不容許的”)的話。
但是,我們姑且假定市法院的事实前提的眞实程度,同它实际
上的虚假程度一样;我們姑且假定察貝尔只是引证了一些对我的誹謗性声明。难道这种情况眞使市法院有禁止我对弗·察貝尔提出起訴的合法权利嗎?在我下面即将引证的“决定”里,普魯士王国上訴法院相反地解釋說:
“根据刑法典第一五六条,无論上述文章里提出的事突是否是作者本人說的話,还是从第三者說的話中引证出来的,均不能使犯罪构成問題有任何改变。”
因此,是引证或者不是引证,“民主主义者”察貝尔都要对他“說的話”負責。市法院已經解釋說,察貝尔对我說了本身就“应受惩罰的”話,但只要这些話是引证,因此就保了險。打倒这种法律上虚假的借口!——上訴法院喊道。这样,我終于能够把察貝尔抓住了,法院的大門敞开了,Italiam,Italiam!〔意大利,意大利!〕[203]
我的律师向上訴法院控吿市法院的决定,而在1860年7月11日得到了如下的“决定”:
“今年1月22日和25日‘国民报’第37号和第41号上发表的題为‘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和‘怎样伪造激进傳单’这两篇社論,不能看成是对原吿、倫敦的卡尔·馬克思博士的誹謗。虽然根据刑法典第一五六条,无論上述文章里提出的事实是作者本人說的話,还是第三者說的話,均不能使犯罪构成問題有任何改变,但仍不能阻止报刊討論和批評党派的活动及其政論性的爭論,只要論战形式中沒有侮辱的意图。而本案中是不能认为有侮辱意图的。
上述文章主要說明了:卡尔·福格特博士为一方和奧格斯堡‘总汇报’为另一方,在最近战爭引起的支持意大利人利益或支持奧地利人利益問題上的看法上的冲突;支持奧格斯堡‘总汇报’反对福格特的所謂倫敦德国流亡者参加了这一冲突;这些流亡者的党派糾紛和互相傾軋!
如果在叙述过程中,把原吿对这些党派的态度和他部分地参加这些党派的勒索,特別是他提供实际材料来竭力帮助奧格斯堡‘总汇报’同福格特进行論战都归入所考察的問題之內,那末,两篇社論中的有关各点,按原吿本人的控訴书里所举的事实来看,与其說遭到了原吿所想的反駁,不如說得到了证实。如果他进一步断言,說人們以侮辱他名誉的形式把他同党派的阴謀等量齐观(上述文章把这些阴謀尖銳地斥之为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則的和不体面的),那末,这种断言不能认为是有根据的。实际上,如果第一篇文章根据福格特的叙述指出說,‘1849年的流亡者逐漸聚集在倫敦,幷在那里把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們的著名首領’,而在談到泰霍夫的信时說:‘……从信中可以看出,馬克思怎样以他拿破侖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那末,这里实际上只是对福格特所称的硫磺帮作一評定,而不是对馬克思的攻击,在这里反而把馬克思描繪成一个具有优越性和善于駕馭別人的人;文章更沒有把他个人同那些被控进行勒索和吿密的人联系在一起。同样地,第二篇文章根本沒有提到原吿硬說上述布林德是傳单‘警吿’的作者,而是深信他不是的,也沒有提到原吿把第三者的分明是不可靠的证件轉寄給奧格斯堡‘总汇报’。至于排字工人費格勒的证詞是値得爭議的,原吿在控訴书里引证印刷所老板霍林格尔和排字工人維耶的相反說法时,自己也承认这点。此外,根据原吿自己的記述,后来有一位叫沙伊伯勒的人承认自己是这个傳单的作者,而且是在‘国民报’发表两篇文章以后。
因此,必須认为上月21日对王国市法院于同月8日所作的否决决定提出的控吿是沒有根据的,因而予以駁回。由于沒有根据的控吿被駁回,应立即——为了避免强制追繳,——向市法院收費处繳納25个銀格罗申。
王国上訴法院刑事庭第二处
古特施米特 舒尔采
1860年7月11日于柏林
由此地的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轉交哲学博士卡尔·馬克思。”
当我从我的法律顾問先生那里得到这个“决定”的时候,我初看时看漏了开头和結尾;由于我不熟悉普魯士法律,我竟认为摆在我面前的是“民主主义者”弗·察貝尔递交上訴法院的一份为自己辯护的文件的副本。我自言自語地說,察貝尔关于“卡尔·福格特博士和奧格斯堡‘总汇报’的看法”(見附录15)和“意大利人利益和奧地利人利益”所說的那些話,显然是从供“国民报”用的一篇文章中錯放进他的plaidoyer〔辯护詞〕里去了。
“民主主义者”弗·察貝尔写的两篇社論几乎共占了六栏,然而,他在专談我的四栏中只字未提这些看法和利益。察貝尔在他的plaidoyer中說我
“提供实际材料帮助奧格斯堡‘总汇报’同福格特进行論战”。
他把福格特对“总汇报”的訴訟称之为“总汇报”同福格特的論战。如果訴訟和論战是同一个东西,那末,难道我需要得到檢察官、市法院和上訴法院等等的允許来进行我同察貝尔的論战嗎?但是,察貝尔甚至要人相信,似乎他的两篇社論談到我对“总汇报”的关系的“有关各点”,按我本人“所举的事实来看,与其說遭到我所想的反駁,不如說得到了证实。”与其說——不如說?jus〔法律〕只知道:非此——即彼。察貝尔的“有关各点”究竟是些什么呢?
察貝尔在第一号社論中指出我同“总汇报”的关系的“有关各点”是:
(1)据說李卜克內西是由于我正式給了他一項证明文件,才成了“总汇报”的通訊員的。我給法院的控訴书已揭发了察貝尔的謊言,但是我认为再提出其他“事实”来证明这种荒謬是多余的。(2)察貝尔說我在10月29日从倫敦寄給“总汇报”一項“司法文件”,这項文件在10月24日就在奧格斯堡地方法院里了,他幷且认为我举出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察貝尔从我給法院的控訴书里举出的事实中看出来:的确,不問政治見解如何,在福格特还沒有提出訴訟以前就企图公开硬把我說成是傳单“警吿”的作者以后,我寄出有关傳单来源的文件就成了必需的了。(3)察貝尔說我是“总汇报”的通訊員的那“一点”,我已用确凿的文件駁倒了。察貝尔的第二号社論“怎样伪造激进傳单”里,像早已指出的,談到我同“总汇报”的关系时,只有以下“有关各点”,即說我自己伪造了“警吿”,把它嫁禍于布林德,幷企图通过費格勒的假证詞来证明是布林德的粗劣作品。这些“有关各点‘按我的控訴书里,所举出的事实来看”是不是“与其說遭到了我所想的反駁,不如說得到了证实”呢?察貝尔本人所承认的則与此相反。
察貝尔是否知道沙伊伯勒是傳单“警吿”的作者?察貝尔是否相信,根据我自己也承认“値得爭議的”排字工人費格勒的证詞是可靠的嗎?但是,从哪里看得出,我曾硬說察貝尔知道这些和相信这些呢?“相反地”,我的控訴书倒同察貝尔的“有关各点”——即說我“把傳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說我后来企图通过費格勒的证詞来证明它是布林德的粗劣作品等等有关的。
最后,我发現察貝尔提出来給自己辯护的一个論点,至少在我看来是很有趣的。
“如果”,——他說,——“如果他〈原吿馬克思〉进一步断言,說人們以侮辱他名誉的形式把他同党派的阴謀〈硫磺帮的阴謀〉等量齐观(上述文章〈即察貝尔的社論〉把这些阴謀尖銳地斥之为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則的和不体面的),那末,这种断言不能认为是有根据的……文章更没有把他个人同那些被指控进行勒索和吿密的人联系在一起。”
人們談論罗馬人說:《menmoriam quoque cum voce perdidissimus》〔“但願我們在失去声音的时候也失去記忆”〕,显然,察貝尔不是这样的罗馬人。他失去了記忆,但沒有失去舌头。察貝尔不仅改变硫磺,而且使硫磺帮从晶态变成液态,从液态变成汽态,以便用这种紅色汽体把我弄得头昏脑脹。他說硫磺帮是一个“党”,他从来沒有把我同它的“阴謀”“等量齐观”,他甚至从来沒有把跟我“有联系的”人同它的“勒索和吿密”联系在一起。势必要把硫汽变成硫华。
察貝尔在第一号社論(1860年“国民报”第37号)里,是从称“馬克思”为硫磺帮的“著名首領”开始他的关于硫磺帮的“有关各点”的。察貝尔为了对硫磺帮“作进一步說明”,誠然沒有指出硫磺帮第二名成員的名字,但他指的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因为他引证的那封信,正是泰霍夫談他同我、同弗·恩格斯和康·施拉姆的会晤的。察貝尔說后面两个人是硫磺帮的配角。他接着又把舍尔瓦尔說成是駐倫敦的密使。然后就輸到李卜克內西了。
“这个李卜克內西,in nomine omen〔从名字上就可看出〕[204],是馬克思的最奴顏婢膝的信徒之一……李卜克內西一到达,就为馬克思效劳,幷且取得了他的主子的充分信任。”
李卜克內西后面是“奧利”,“也是硫磺帮的一条渠道”。最后是“倫敦的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这类說法接連不断地在第一号社論里出現,但是在第二号社論的結尾,又提出了硫磺帮的一个成員,威·沃尔弗——“議会的狼,alias〔或者說〕被囚的狼”,——他受托办理“分发通吿”这件重要事情。总之,根据察貝尔的“有关各点”,硫磺帮是由以下成員組成的:硫磺帮的首領——馬克思;硫磺帮的配角——弗·恩格斯;硫磺帮的倫敦密使——舍尔瓦尔;馬克思的“最奴顏婢膝的信徒之一”——李卜克內西;“也是硫磺帮的一条渠道——奧利”;倫敦的“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最后是硫磺帮的通吿起草人——沃尔弗。
这样拼凑起来的这个硫磺帮,在察貝尔社論的前51行里,以各种不同的名称出現:“硫磺帮或者也称制刷匠帮”;“在流亡者中間继續‘萊茵报’的事业的同伙們”;“无产者”,或者像第二号社論所說的“在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
这就是硫磺帮的人員和名称。察貝尔在他的“有关各点”中对硫磺帮的組織作了簡短中肯的描述。“馬克思”是“首領”。硫磺帮形成他的“最亲近的”信徒小圈子,或者像察貝尔在第二号社論里所說的,形成“亲馬克思派”。察貝尔甚至提出了一个特征,可以根据它来識別“亲馬克思派”。亲馬克思派的成員一生中那怕見到一次比斯康普也好。
“他”,——察貝尔在第二号社論里說,——“他〈布林德〉声明他在一生中从来沒有見过比斯康普,他显然不是亲馬克思派的成員。”
因此,“亲馬克思派”,或者本来的硫磺帮,——是这个帮的pairie〔貴族〕,应当把它同第三等人区別开来,同一群“信徒”或同“那小心翼翼地保存下来的一伙二流子”区別开来。就是說,首先是首領馬克思,然后是本来的“硫磺帮”或“亲馬克思派”,最后才是一群“信徒們”或“一伙二流子”。分成这三等人的硫磺帮,是在純斯巴达式的紀律环境中生活的。察貝尔說:“硫磺帮要它的信徒們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紀律”,可是另一方面,“馬克思……非常严酷地对特硫磺帮”。不言而喩,在一个組織如此完善的“帮”里,它特有的“阴謀”,它的“主要职业”,它作为一个帮建立起来的丰功偉績——所有这些都是按照它的首領的命令进行的,幷被察貝尔故意描写成非常严酷地对待該帮的首領干的事情。究竟这个帮的所謂职业是些什么呢?
“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敗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們拿出錢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敗坏他們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說,要把他們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規定的款額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話……任何反对这些阴謀的人,不仅要在流亡者中敗坏他的名誉,而且要遭到报刊的危害。‘无产者’对不尊重他們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吿密,塞滿了德国反动报刊的各栏;他們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等等。”(“国民报”第37号)
察貝尔关于硫磺帮的这些“有关各点”,是从說我是硫磺帮的“著名首領”开始的。他在逐一列举了硫磺帮的“主要职业”即勒索金錢和进行吿密等等以后,用下面这段話来結束他对硫磺帮的一般描述:
“……他們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福格特为了作进一步的說明,引证了前中尉泰霍夫1850年8月26日的一封信……从信中可以看出,馬克思怎样以他拿破侖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
察貝尔描述硫磺帮时,开头是“推祟”我为該帮的“著名首領”,后来他又担心讀者可能以为在著名首領的后面还有一位不著名的首領,或者可能以为我因被“推崇”为达賴喇嘛而心滿意足了。因此,他在描述的結尾,把我(已經是用他自己的話,而不是用福格特的話)由“著名”首領变成了非常严酷的首領,由达賴喇嘛变成了硫磺帮的拿破侖。而他在他的plaidoyer〔辩护詞〕中,正好提出这个地方作为证明,证明他沒有把我同硫磺帮的“党派的阴謀”“等量齐观”,而他在他的文章里把这些阴謀“尖銳地斥之为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則的和不体面的”。不,不完全是这样!他把我“等量齐观”了,但不是以“侮辱我的名誉的形式”。“相反地”,他給了我荣誉,把我提升为勒索者、写恐嚇信的人、mouchards〔間諜〕、agents provocateurs〔奸細〕、伪币制造者等等的拿破侖。察貝尔的荣誉槪念,显然是从十二月帮辞典中借来的。那里也有“拿破侖式的”这个形容詞。但是,我对他提出起訴,正好为了他給了我这种荣誉!我在我的控訴书中提出的“事实”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样地令人信服,以致察貝尔怎么也不願接受我要他出庭的邀請,——我证明了:他的关于硫磺帮的“有关各点”全是福格特的捏造,察貝尔“引证”这类捏造不过是为了有可能把我“推崇”为这个硫磺帮的拿破侖。但是,难道他不是把我描繪成一个“具有优越性和善于駕馭”別人的人嗎?难道我(用他的話来說)沒有使这个帮服从紀律嗎?他自己叙述了这种駕馭、优越性和紀律表現在哪里。
“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們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紀律。在他們中間,誰企图用某种方式取得一点社会地位,誰只要有一点点想要成为独立的人的願望,就被认为是革命的叛徒……在这一伙細心保存下来的二流子里面,經常因为散布流言和散发书信等等而发生糾紛、毆打和决斗。”
但是,对于硫磺帮的“党派的阴謀”(承蒙他把我同这些阴謀“等量齐观”),察貝尔幷不滿足于这种一般的描述。
“馬克思派的著名成員”、“取得了他的主子的充分信任的馬克思的最奴顏婢膝的信徒之一”李卜克內西,蓄意用“穆尔頓革命代表大会”来敗坏瑞士工人們的名誉,在那里他兴高采烈地“把他們交到”正在等待的“宪兵的手里”。“科倫案件期間,硬說是”这“某一位李卜克內西編写了假記录本”(察貝尔当然忘記說,施梯伯的这个捏造的虚假性,早在案件审理期間就由官方证明了)。“新萊茵报”前編輯之一沃尔弗,从倫敦寄出一份“吿无产者的通吿”,这个通吿“他同时背地塞給了汉諾威警察局”。
察貝尔一方面把如此“著名的”同我有联系的一些人描繪成秘密警察局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还把我同一个“著名的”秘密警探、agent provocateur〔奸細〕和伪币制造者舍尔瓦尔联系起来。他对硫磺帮作了一般描述以后立刻叙述說,“有几个人”,其中包括舍尔瓦尔,怎样“以工人的革命煽动家和秘密警察的同盟者这种双重身分”从倫敦去巴黎,怎样在那里搞“所謂共产党人案件”等等。他在第二号社論里继續写道:
“因此,1852年,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鈔票(詳情見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謀,等等。”
如果“国民报”的讀者答应了察貝尔的坚决邀請,看看福格特著作里的詳情,那末,他們会找到些什么呢?那就是:舍尔瓦尔是由我派到日內瓦去的,在我的直接領导下策划了“大量制造假鈔票的极端可耻的密謀”等等。被察貝尔引向福格特那里去的讀者还会找到下列东西:
“然而,馬克思的个人态度在这种場合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已經指出过,有些事情不管是馬克思自己干的成是通过他帮里的某个成員干的,都完全无关紧要,因为他反正无条件地統治着他的人。”
但是,察貝尔仍然不滿足于自己所干的。他迫不及待地在他的两篇社論的結尾低声地对他的讀者讲出他最后的話。他說:
“他〈布林德〉声明他一生中从来沒有看見过比斯康普;他显然不是亲馬克思派的成員。我們觉得使他〈布林德〉变成替罪羊,对于后者〈亲馬克思派〉来說幷不十分困难………馬克思派之所以能够輕而易举地把傳单說成是布林德写的,正是由于……后者在同馬克思的談話中和在‘自由新聞’上的一篇文章里表示过类似的看法;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見和說法,就可以把傳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
那末,这就是說,是“馬克思派”,或者“亲馬克思派”,alias〔或者說〕硫磺帮把傳单伪造成像是布林德的作品一样的?察貝尔叙述了这种假定之后,就用下面一句話干巴巴地槪括它的意思說:“現在,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把馬克思或者布林德看成是傳单的作者。”
那就不是馬克思派或者布林德,也不是布林德或者亲馬克思派,vulgo〔俗称〕硫磺帮,而是布林德或者馬克思,sans phrase〔干脆就是〕馬克思。馬克思派,亲馬克思派,硫磺帮等等都不过是对馬克思、馬克思其人的泛神論的称呼。察貝尔不仅把馬克思同硫磺帮的“党”“等量齐观”,他还把硫磺帮化为馬克思这样一个人。这位察貝尔竟敢在司法机关面前說,他在他的社論里……沒有以“侮辱荣誉的形式”把“原吿”馬克思同硫磺帮的“阴謀”“等量齐观”。他捶胸頓足地发誓說,他“更沒有”把我个人同被他“指控为进行勒索和吿密的人联系在一起”!我心里想,察貝尔在法庭当众开庭时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啊!什么样的角色啊!我舒暢地喊了一声,再一次拿起我的法律顾問寄給我的文件重新看了一遍;我觉得我在末尾看到了弥勒、舒尔采一类的名字,于是我馬上就确信我弄錯了。摆在我面前的材料根本不是察貝尔的plaidoyer〔辯护詞〕,而是由古特施米特和舒尔采签署的上訴法院的“决定”,这項决定剝夺了我对察貝尔的起訴权,而且,因我提出“控吿”,罰我25个銀格罗申,幷应立即交給柏林市法院收費处,以免强制追繳。我眞是attonitus〔大吃一惊〕。但是,当我重新細看“决定”时,我就不再感到惊奇了。

察貝尔說:在1849年的流亡者中間,一群以硫磺帮、或者也以制刷匠帮知名的人逐漸聚集在倫敦,幷在那里把我推崇为他們的著名首領。在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笔下,察貝尔却是这样說的:1849年的流亡者逐漸聚集在倫敦(这实在是不正确的,因为大部分流亡者都聚集在巴黎、紐約和澤稷島等地),幷把我推祟为他們的著名首領,人們沒有給过我这种荣誉,察貝尔和福格特也沒有强加給我这种荣誉。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在这里决不是在归納,而是在引证,因为他們把察貝尔在任何地方也沒有发表过的詞句放在引号內,当做他第一号社論中“根据福格特的叙述”“归結的”一点。显然,摆在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面前的是一份我和讀者毫不知道的“国民报”第37号秘密版。这就是产生这一切誤解的原因。
“国民报”第37号秘密版同該号公开版的区別,不仅是一些句子中的異文。公开版的第一号社論的全部內容同秘密版的該社論的內容,除几句話以外,毫无共同之处。

如果法官們拥有給予或剝夺私人起訴权的大权,那末,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不承认我有对察貝尔起訴的权利。他們in nuce[205]报道的“国民报”第37号秘密版社論的內容,完全排除了任何corpus delicti〔犯罪构成〕。的确,察貝尔在秘密版上发表了什么呢?首先,他給予我不应得的荣誉,使聚集在倫敦的1849年的全体流亡者把我“推崇”为他們的“著名首領”。难道我是因为这点“控吿”他的嗎?其次,他給予我同样不应得的荣誉,說我“非常严酷地对待”某一个同我毫无联系的硫磺帮,譬如說,就像我在1848—1849年非常严酷地对待察貝尔之流那样。我是因为这点“控吿”察貝尔的嗎?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如果立法允許司法官員“决定”,而且是秘密“决定”某个人是否有权控吿另一个人(譬如因在“国民报”上进行誹謗),那会造成怎样的混乱。原吿根据也許有一万份发行量的“国民报”第37号公开版提出控吿,而法官則根据为他准备的一份該号“国民报”秘密版作出决定。用这种程序,甚至corpus delicti〔犯罪构成〕的同一性也很少有保证了!
普魯士立法在每个案件中都使私人的起訴权取决于法官的裁夺。它是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的,即国家是慈父般的政权,应当保护和管理国家的孩子們的私人生活。但是,甚至从普魯士立法的观点来看,上訴法院的“决定”也是令人奇怪的。普魯士立法显然是想消除各种瑣碎无聊的控吿。因此,——如果我对普魯士立法的精神的理解是正确的,同时有充分理由假定它的目的幷不是系統地拒絕审判,——因此,它給法官以駁回起訴的权利,但是,这只是对prima facie〔初看起来〕沒有起訴的对象,因而对起訴prima facie缺乏根据而言的。这是否适用于本案呢?市法院承认,察貝尔的社論实际上針对我說了一些“侮辱荣誉的”,因而是“应受惩罰的”話。它保护弗·察貝尔以对抗我的合理报复,只是因为弗·察貝尔“簡单地引证了”自己的誹謗。上訴法院說:不論是引证的或者不是引证的,从法律观点来看,侮辱荣誉都应受惩罰;但是它否认察貝尔的社論中有侮辱荣誉的話——引证的或者不是引证的、侮辱我个人的話。因此,市法院和上訴法院对犯罪构成本身的看法不仅是不同的,甚至是直接对立的。一个发現有侮辱我的話,另一个却說沒有。法官在对犯罪构成的看法上的这种矛盾,确凿证明了在这里prima facie起訴对象是有的。如果帕庇尼亚努斯和烏尔皮安努斯說,报上的这些話是侮辱荣誉的,可是穆西烏斯·賽沃拉和馬尼利烏斯·布魯土斯相反地却說,报上的这些話是不侮辱荣誉的,那末,奎里特596的人民将会怎样想呢?为什么人民不应該同烏尔皮安努斯和帕庇尼亚努斯一起相信,察貝尔在“国民报”第37号和第41号上发表的东西是侮辱我的荣誉的呢?如果我要奎里特的人民相信:穆西烏斯·賽沃拉和馬尼利烏斯·布魯土斯給了我一份秘密证詞,从这一证詞来看,察貝尔的“侮辱荣誉的”一些言論和論断根本不是說我的,那末,奎里特的人民就会聳聳肩,好像在說:à d'autres!〔你讲給別人听吧!〕
因为上訴法院是决定犯罪构成問題的最后一个审級,也就是說,它应当最終决定:察貝尔的两篇社論实际上是不是侮辱了我的荣誉,有沒有侮辱我的意图,因为上訴法院否认这种犯罪构成,所以,就只留下一个問題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即上訴法院的决定实际上是不是建立在法律的錯誤基础上的?上訴法院在“决定”中实际上确认:察貝尔硬說硫磺帮进行“无原則的、不体面的密謀”、“吿密和勒索金錢”;这个硫磺帮,就是同一个察貝尔在同一篇社論里直截了当地称做“馬克思派”或者“亲馬克思派”的,而馬克思則被认为是該派著名的和非常严酷的“首領”。上訴法院是否有合法的权利不认为这是侮辱我荣誉的做法呢?我的辯护人、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在他递交最高法院的控訴书中对这一点指出:
“誠然,〈察貝尔〉在哪儿也沒有直接說馬克思勒索金錢,从事吿密和制造假鈔票。但是,难道在下面一句話里这点說得还不够淸楚嗎:馬克思是追求上述犯罪的和不道德的目的的一个派的首領?任何沒有成見的、头脑健全的人都不会否认,要是某一个团体的目的和主要活动是違法乱紀,这样一个团体的首領就不仅会贊同該团体的阴謀詭計,而且会亲自布置和指导这类阴謀詭計,幷享受它的成果;毫无疑問,这个首領不仅作为参加者,而且作为思想上的鼓舞者,負有双重責任,即使沒有一件事能证明他直接参加了某种違法乱紀行动。在〈上訴法院的〉値得爭議的决定中表明的观点,可能造成如下的結果:一个人的好名声在想要敗坏它的人們面前是没有保障的。誹謗者为了誹謗甲,不必說甲杀了人,只需說某处有一个干杀人勾当的帮,而甲是这个帮的头子就够了。上訴法院的观点会保障这个誹謗者逍遙法外。如果誹謗者違背事实地把第三者誣称为强盜或者强盜头,这个誹謗者都应受到誹謗罪的惩罰,那才是正确的。”
从常人的理智来看,誹謗实际上是存在的。从普魯士立法的观点来看,这种誹謗是否存在呢?上訴法院說:不存在,我的辯护人說:存在。如果上訴法院不顾市法院的意見而作出决定說:引证形式不能使誹謗者免受追究,那末,为什么最高法院不应当不顾上訴法院的意見而作出决定說:千头万緒的條虫式的誹謗形式也不能使他免受追究呢?我的辯护人就这个法律問題,就上訴法院在犯罪构成問題上所犯的这一法律的錯族,上吿到最高法院,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上吿到“阿雷烏泊果斯”[206]。最高法院作了如下“决定”:
“(一)您今年8月23日对王国上訴法院刑事庭于今年7月11日就‘国民报’編輯察貝尔博士侮辱卡尔·馬克思博士一案所作决定提出的控吿,經审查有关文件后,认为理由不足而予以駁回。(二)王国上訴法院幷不认为‘国民报’的两篇被指控的社論在客观上有侮辱起訴人名誉之处,也沒有发現其中有侮辱起訴人的意图,因此,駁回对侮辱的起訴是正确的。确定客观上是否侮辱荣誉,是否有侮辱的意图,实际上是对事实的裁决,只有当上訴法官的决定在这点上犯了法律的錯誤时,才能对他的决定向王国最高法院提出控吿。(三)但本案中沒有这种錯誤。(四)您須将这項决定的費用25个銀格罗申在一周內交本地王国市法院收費处。
王国最高法院
馮·施利克曼
1860年10月5日于柏林
交本地法律顾問維貝尔。”
为了便于审查起見,我把最高法院的“决定”的各个組成部分編上号:
在第一点中,馮·施利克曼先生說,对上訴法院的申訴已被“駁回”。在第二点中,馮·施利克曼先生对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相互之間的职权范圍讲了一些有敎誨作用的但显然同案件无关的空話。在第四点中,命令維貝尔在一周內把25个銀格罗申交柏林市法院收費处,这是“决定”的結果,但当然不是决定的原因。
然而,决定“駁回”的理由是什么呢?对我的辯护人的极其詳尽的控訴书的答复是什么呢?这就是:
第三点:“但本案中没有这种錯誤〈法律的錯誤〉。”
如果把第三点这句話里的那个詞儿“沒有”去掉,那末理由就是:“但本案中有这种錯誤〈法律的錯誤〉。”到那时,上訴法院的决定就会被宣吿无效。因此,这項决定之所以仍然有效,仅仅因为上面一句話里插了一个詞儿“沒有”,而馮·施利克曼先生就借助这个詞儿代表最高法院“駁回”法律顾問維貝尔先生的控訴书。
﹝他自己說的〕。沒有!馮·施利克曼沒有反駁我的辯护人所闡明的法律理由,他沒有討論它,他甚至沒有提到它。当然,馮·施利克曼先生有作出他的“决定”的充足理由,但是他避而不談。沒有!这个詞儿的证明力仅仅依靠了权威,即依靠說这个詞儿的人的等級地位。“沒有”本身是什么也证明不了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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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这样禁止我控吿“民主主义者”弗·察貝尔。
我同普魯士法院的官司也就到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