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格勒的AFFIDAVIT

12.費格勒的AFFIDAVIT

特此声明如下:

經“人民报”(当时在倫敦出版的德文报紙)后来在1859年6月18日第7号上轉載幷再次在奧格斯堡“总汇报”(“奧格斯堡报”)上轉載的德文傳单“警吿”,部分是倫敦索荷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菲德利奧·霍林格尔先生排版的,部分是当时在菲德利奧·霍林格尔先生那里工作的我本人排版的,而且这一傳单是在倫敦索荷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菲·霍林格尔先生的印刷所印刷的。上述傳单的原稿是卡尔·布林德先生的亲笔。我曾看到,菲·霍林格尔先生把傳单“警吿”的校样交給住在倫敦索荷区敎堂街14号的威廉·李卜克內西先生。菲·霍林格尔先生最初曾犹豫是否要把校样交給威·李卜克內西先生,在李卜克內西先生离开以后,他就向我和我的同事約·弗·維耶表示后悔,說不該把校样交出去。

1860年2月11日在密多塞克斯郡弯街治安法庭当面对我作以上声明。首都治安法官托·亨利

阿·費格勒[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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