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与能源互联网相关的法律与政策问题,源于对电力基础设施、电力市场和清洁能源法律和政策的考量,随着能源互联网深入发展,引发从制定和完善规则到组织和建立机构的一系列问题。全球能源互联网承载着“能源命运共同体”的理想,但涉及各国能源安全问题、触及了各国的核心利益,对如何组织重构现有国际能源秩序带来挑战。能源互联网由此成为国际能源法领域的热点议题之一。为呼应“一带一路”“一带一盟”建设,能源互联网法律与政策问题亟须明确的理论指引。但国内外学者们目前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本书从归纳欧洲能源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进而针对电力基础设施、电力市场和清洁能源三个方面探索其特点、不足及完善之处,并对亚洲、欧亚、全球能源互联网提出借鉴之处,最终对中国实践提出对策与建议。
首先,在电力基础设施方面,欧洲能源互联网的电力基础设施的法律和政策存在的问题在于:缺乏针对电力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简化环境评估程序、对可再生能源并入电力基础设施消纳的支持力度不够及电力基础设施的信息交流机制存在问题等。因此,需要修改欧盟立法加以完善。比如,完善欧洲“关键基础设施”的内涵、建议欧盟及其成员国共同针对共同利益项目开展环境评估程序、在“市场一体化”和“供应安全”的标准中囊括可再生能源并网内容以及多层次永久能源对话机制的建立等途径。对于亚洲能源互联网的构建,建议借鉴欧盟经验缔结“亚洲关键基础设施”多边规则以识别和确定亚洲关键基础设施。亚洲对能源基础设施分类规定时,电力基础设施部门需结合传统电力基础设施和智能电网两个方面,并对电力基础设施的建造提供法律上的融资保障。亚洲多边电力互联需要借助政策对话的多层级平台,在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加强沟通了解,通过促进政策对话的多边平台来共同发展亚洲能源互联网。此外,亚洲对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注重环境评估程序和行政审批项目的程序的迅速达成,但不应为了迅速而简化流程,需要衡量对当地环境的负外部性,正确识别环境评估的标准,来实现对环境评估程序的创新做法。对中国而言,电力基础设施相关立法与战略规划,需要多加考虑跨国实践因素的影响,出台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战略规划或者计划,为电力基础设施的法律建设提供国家层面上的战略导向。(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在电力市场方面,欧洲存在各国激励清洁能源发电的机制存在差异、缺乏能源效率规划投资框架以及消费者权利的不完善等法律与政策障碍,需要通过“冬季套餐”规则加以完善。因此,通过欧盟及其成员国应在最低程度以上协调对清洁能源的激励政策,推出新的创新型能效措施,适时衡量和定期监测能源贫困数据并完善消费者权利,引入欧洲电力充足性评估等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亚洲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也同样具有启示。亚洲目前应当参考欧洲做法建立区域电力市场规则。在机构方面,建议成立亚洲能源互联网运行机构以辅助实施电力市场制度,包括亚洲层级的输电系统运营商、配电系统运营商、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等。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组建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与亚洲各国的国家监管机构形成对应的监管互动关系。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应当与亚洲能源互联网有关的国际能源组织和非国家行为体及国家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为防止亚洲国家监管机构的分散监管,致使决策分歧和延误,亚洲电力市场规则中应当加强亚洲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对区域决策跨界问题的超国家权力,便于在跨境问题上快捷和有效地做出决策。在电力市场安全方面,亚洲能源互联网清洁电力市场规则,应当将安全因素渗透到各项规则中。亚洲国家应当确保输电系统运营商制定电网安全的最低操作标准,并与其他国家协调设定关于这些操作的具体内容的规则。对于亚洲电力市场容量机制,需要结合保障能源批发市场完整性和透明度的规则来制定和实施。亚洲电力市场规则建议针对电力市场主体中的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分别制定相应规则,确保电力市场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运行良好、有序的亚洲清洁电力市场。中国在亚洲电力市场建设中,应当同时推进由各省级电力市场向建设国家统一电力市场的过渡;通过深度修订《电力法》,与最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思路相结合,反映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及时出台“能源法”及其单行法“太阳能法”“风能法”等。
最后,在清洁能源方面,目前欧盟2020年后支持清洁电力计划政策框架具有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导致欧盟和国家之间的政策执行存在灵活性,因此,建议在政策框架的长期性和实效性方面着力改进。另外,可再生能源原产地保证的非强制性不利于落实具体规则,应建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原产地披露制度。此外,可再生能源电力仍存在跨境合作障碍,需要建立健全的能源联盟管理体系,在欧盟能源联盟治理的框架内妥善加以解决。亚洲应当制定支持绿色电力的开发与利用区域规则,并寻求通过建立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机制来促进实施清洁能源发电的发展。在制定规则时,应以亚洲消费者为考虑的重点,制定实现消费者的各项权益的规则,其中包含安装清洁电力计量工具、获取清洁电力信息的权利等。亚洲国家应当减少行政程序上负担,尽量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便利程序。通过引入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原产地保证制度,所提供的清洁电力信息应当全面和规范。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新生产者连接到电力电网时,亚洲各国应当确保其成本应该秉持透明和非歧视性的标准。这些标准也应当遵守有关维护电网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亚洲及亚洲各国应当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框架中,要求提高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效率。在亚洲清洁能源共同体及其规则建设过程中,中国国内能源法应顺应这种低碳化和智能化的能源转型趋势,尽快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电力法”,依法规范电力从产生到使用、从运营到管理的低碳智能转型,为实现2050年全球能源互联网远期目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