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互联网法律原则
在国际法视野下,能源互联网的法律原则是指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法律理念或法律精神的体现。在国际电力法体系中,这些原则可以作为全球能源互联网治理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对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准则。这些原则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所有成员有权要求这些原则被遵守。[66]同时,这些原则表现为对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行为提出倾向性要求,而一般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但是,其稳定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能源互联网相关的国际法是被接受和遵守的。
(一)构建能源互联网需要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为国家决定提供了相互承认和合法性的来源,旨在降低各国在国际互动中的不确定程度。最好的情况下,这样一个框架可以鼓励合作,实现共同的有益目标。[67]在跨国传输电网的背景下,有关能源供应的考察或如何将供电期望和合作行为转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需要集中关注国际电网互联法律文书的需求、跨国电网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以及他们提供的可再生能源效率的机会。[68]跨国电力合作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法制标准,但各国输电技术标准各有不同且法律体系差异巨大,电力市场开放程度也参差不齐。更关键的是,能源互联网倡议实施的前提是国家之间拥有足够的政治互信,否则跨境电力互联、交易很可能充斥着安全隐患。伍德麦肯兹咨询公司(Wood Mackenzie Ltd.)分析认为,电力互联面临多重障碍,包括连接不同电网和基础设施背后的一系列挑战,以及如何对电力定价等。[69]因此,构建能源互联网所要跨越的法律障碍要比技术障碍更多。
《能源宪章条约》(ECT)是为能源合作提供多边框架的国际协议,关注国际能源管理的加强,对缔约国实行有约束力的规则,从而保证能源市场的开放。ECT包含有关贸易和跨境能源流动的规则体系,涉及能源产品可以跨国内多个管辖区域运输到国际市场的方式,但其范围仅限于能源产品通过固定基础设施的运输。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涵盖有关能源服务贸易的规定,服务贸易可以通过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境内的“商业存在”来进行,并为提供市场准入权和对能源服务的非歧视性待遇制定了一个有效的框架。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贸易规则为能源产品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了全球框架,但在经济困难时期,各国政府可能会以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护国内就业的名义,通过违反这些国际规则以寻求短期政治收益。[70]《巴黎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加快清洁发展、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世界能源转型已经成为各国共识和共同行动。[71]但是,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巴黎协定》的遵约机制缺乏可操作性而仍处劣势。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域风电资源开发提供有限的法律框架。海域发展电网设施建设与陆地开展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不同的是,海域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侧重于单个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管辖权,并没有对跨国基础设施项目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在跨国海上项目方面没有提供国家之间合作和协调的程序。[72]
如上所述,国际法条约和协定为能源互联网建设设置了国际遵约机制,促进了对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行为必须考虑到国际法对某些既定问题的影响,否则将会引发连锁反应,对本国利益造成损害。国际法依据国家的同意取得效力,国家的同意是各国意志经过协调而取得的一致,遵守国际法符合各国自身利益。但是,这些条约和协定皆存在不完善之处,仅仅反映了最低限度的国际法主体可接受的行为标准,并为判断国际行动的合法性提供了独立的标准。现实主义的观点认为国际法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并不是最终全球事务的决定力量。自由主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法可以取代混乱和冲突,只要强大的国家更加致力于尊重和执行它。国际事务中法治的重要性在于,国际法在国家内部法律制度中受到承认和接受,前提是不能超越国家自身利益前提下对国际法的遵守。能源是各国核心利益的核心,全球能源互联网把整个世界变为一个动态的有机的能源整体。这些国际法的制定,总体上反映了国家能源的长远利益,遵守这些国际法对国家来说利大于弊,它所获得的国家利益可能远远超过违反国际法所付出的代价。[73]但同时,这些规则的碎片化和不完善给电力基础设施互联建设、电力市场运行、电力安全、电力跨区域调度带来挑战,需要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遵守和执行相关国际法来规避法律与政策风险。
(二)构建能源互联网以国际合作原则为基础
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能源互联网的国际合作包含国家、国际组织(包含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企业彼此之间开展的电力合作,它们依照国际法在清洁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供应、环境保护、经济资助、电力安全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包含履行权利和遵守义务以及争端解决的全过程。《联合国宪章》序言中指出,联合国宗旨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这是能源互联网建设过程中开展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任何国际法主体的行为都不应该违背这个宗旨。
能源互联网的国际合作应突破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实现国际合作的正和双赢。国家间能源互联网合作发生在有影响力的国家的利益足够一致的范围内。在贸易、投资、环境保护、能源过境、能源安全和其他对能源互联网有影响的活动中,众多国际合作交织拼凑在一起,形成影响全球电力治理进而影响全球能源安全的规范体系。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在全球范围内是丰富、可持续和分布广泛的,利用清洁能源发电,从而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过度依赖,意味着零和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成为过时的理论。[74]《欧洲联盟条约》第4条规定根据真诚合作的原则,欧盟和各成员国应充分相互尊重、相互协助,执行条约所规定的任务。第8条规定欧盟可以与有关国家缔结具体协议,这些协议可能包含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共同开展活动的可能性,实施的应是定期协商的主题。欧盟条约提供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开展能源互联网合作的最低限度的规则框架,可以减少各国在开展活动时的不确定性风险。这个框架可以鼓励能源互联网的国际合作,实现共同的互利目标。[75]可见,欧盟各国之间及与邻国以双边、区域和多边机制的方式进行能源互联网合作具有国际法基础。能源互联网的跨国因素决定了,有必要加强以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基础的国际合作原则。欧盟长期的共同能源法律与政策,促进28个成员国的能源供给与安全,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支持。
(三)构建能源互联网应尊重国家电力主权原则
国家电力主权原则来自国家能源主权原则,一国对其境内电力及其清洁能源拥有毋庸置疑的主权权利。《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结束了三十年战争,并指出对领土最高权力的存在。非殖民化运动以来,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在一系列国际文书中被赋予法律上的许可。196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第1803号决议。考虑到“这方面的任何措施都必须以承认所有国家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以及尊重国家经济独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为基础”,联合国大会宣布“人民和国家对其自然财富和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权利,必须为了国家发展和有关国家人民的福祉而行使”。这种对自然资源主权的自由和有益的行使,反过来又是“由于各国基于主权平等的相互尊重而进一步加强的”。肯尼斯·华尔兹(Kenneth Waltz)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没有权力指挥,任何人不需要服从,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不容许被任何其他国家或组织剥夺。《能源宪章条约》第18条要求缔约方认可对能源资源的国家主权和主权权利。目前,国际能源主权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76]在实践中,尊重国家电力主权原则可以用来消除对被认为不利于当地经济的自然资源的外国干扰,是国家政府或联合国机构的一种工具。[77]国家电力主权的权利和权力属性的组合形式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但并没有消除其根本属性,故各国仍应当遵守国家电力主权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欧洲互联电网主要包括欧洲大陆、北欧、波罗的海、英国、爱尔兰五个同步电网区域,由ENTSO-E负责协调管理。其中,欧盟28个成员国之间的电网互联比较紧密,共有跨国电网联络线355条,其中交流联络线328条,直流联络线27条,联络电压等级以380/400千伏、200/285千伏为主。[78]截至2015年年底,欧洲电网总装机容量达到10.3亿千瓦,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各成员国间交换电量约4490亿千瓦时,占总用电量12%;风电装机1.43亿千瓦,占全球的33%,仅次于亚洲;太阳能装机0.98亿千瓦,占全球的43%,居全球各大洲首位;自2006年以来,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年均增长率为13%和46%。[79]对于太阳能,太阳光线一个小时的照射所产生的能量足以支撑全球经济运行一整年。欧洲光伏工业协会预测,在所有适合的建筑物表面安装光伏系统,就能够产生1.5万亿度电,满足欧盟所需电力总数的40%。对于风能,2009年《科学》杂志中指出,只要中国提高补贴和改善传输网络,2030年风力发电可以满足中国所有的电力需求。[80]面对巨大的清洁能源发电潜能,欧盟通过建立统一的内部电力市场,集中主要欧洲国家清洁能源要素禀赋,允许进入对方的电力市场,代表了维护国家电力主权的不同策略。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意,来制约本来保留于自己主权的事项。[81]
国家对能源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关于能源资源所有权的规定不能动摇。特别是,每个国家应该继续拥有决定其领土内可供勘探和开发能源的地理区域的权利,管理能源项目的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权利,以及具体规定税费的权利、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财务费用。因此,各国对电力及清洁能源的主权权利表现为有权制定本国电力及清洁能源发电的政策和法律制度,独立行使对电力及清洁能源的开发、监管和开展国际合作的权利。主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对能源互联网实施有效管理,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限制和干涉。欧洲联盟和成员国之间的能源互联网相关问题,如跨欧洲网络、内部电力市场属于“共同的权限”。因此,所有成员国和欧盟可以共同商定这些问题,并遵守通过的准则和建议。由于欧盟本身无权执行所建议的内容,因此,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灵活的协调。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条例、指令或决定等较高级别的立法措施在欧洲层面是强制性的,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侵蚀国家主权的倾向。总体而言,国家之间构建能源互联网应尊重国家电力主权原则。
(四)构建能源互联网以不干涉内政为原则
由尊重国家电力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构建能源互联网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即遵守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载于《联合国宪章》,成为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1954年,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不干涉内政成为五项原则之一,1955年万隆会议10项原则也包含了不干涉内政原则,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重申这项原则。
构建能源互联网侧重于以电力系统为核心,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电能替代、能源结构生态化转型和资源配置高效化,这些属于一国国家内政范畴。其中,智能电网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维护电网安全、促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和放松能源市场管制,这也都属于一国内政范畴。因此,能源互联网涉及的清洁电力事务安排,都由独立的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和政策来自由处理,其他国家负有不干涉的义务。
对全球能源互联网倡议的态度上,有些国家可能对这项中国倡议抱有怀疑的态度,认为中国是以推广能源互联网为名义行干涉内政之实,即仿效西方某些国家以推广民主制度为名义而实行干涉内政的“民主干涉论”。中国需要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支持自愿参与开展国际清洁电力合作项目,消除误解,鼓励更多国家参与到平等、自愿、不干涉内政的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进程中,从而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
(五)构建能源互联网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确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第2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及其他国际文件也对和平解决争端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一项国际争端的解决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和平的,和平方式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唯一手段。和平解决能源互联网争端意味着,通过谈判、调查、斡旋、仲裁、司法解决等途径,和平解决国际间存在的清洁电力争端、电力基础设施争端等。
就国家电力供应安全而言,能源互联网涉及国家电力安全供应等诸多安全问题。长期电力的安全需要及时和充分的投资,并以符合经济发展和可持续环境需求的方式提供电力;短期电力的安全侧重电力系统对供需突然变化作出迅速反应的能力,能源互联网成为应对电力安全挑战的可能解决方案。[82]解决电力长期安全和短期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实现。
就跨国企业电力合作而言,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建设将有利于两类公司:一是有利于我国能源企业走出去,如上海电力等;二是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基础为特高压输电通道,其建设有利于我国特高压装备企业走出去,如许继电气、平高电气等。[83]跨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电力产品标准认证、环保认证、专利风险、商业欺诈、投资风险等诸多国际法挑战,电力和清洁能源是各国和地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支持和动力源泉。能源互联网将促使各主体之间相互依赖和紧密合作,有助于化解各国间的矛盾和纠纷,成为维系和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砝码。[84]解决跨国企业合作中产生的争端,同样也需要通过和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