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阐述了为应对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中国需要做出的政策回应与立法建议。

从宏观角度来看,首先,中国应塑造构建能源互联网的国际话语权,组合现有亚洲次区域合作框架的平台,并通过缔结国际协议来加强欧亚电网互联的治理。中国应协同联合国相关机构、国际能源组织,对当前欧亚甚至全球的电力治理制度开展全面评估。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应当在理念传播、战略规划、标准制定、资源支持和项目开发等领域发挥引领作用。中国在提升主动权和话语权的过程中,应与更多的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欧亚能源互联网发展。其次,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区域间能源合作平台建设,在国际和区域机制建设中发挥实质作用。区域合作平台的建设需要中国加强对亚洲其他国家电力体制和能源法律法规的了解,参与主导能源互联网工程技术的研究和项目论证。中国应当推动电力市场信息的及时披露,助力消除利益攸关者对地区政治经济技术风险、区域电力市场变动风险、投资风险等的心理障碍,实现更多的主体参与。中国还应当推动建立专门针对能源互联网的地区层面的政府间能源组织及其结构。再次,中国政府应当从始至终坚持国际电力合作原则、坚持保障电力安全原则、开放与包容的对外关系原则,以利于能源互联网的深入合作。最后,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一方面以能源互联网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出发点,参与国际组织和平台的可再生能源事务及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组织的可再生能源与电力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亚洲清洁电力市场的构建。

从微观角度来看,首先,中国的电力基础设施相关立法与战略规划,需要注重引入跨国实践因素,出台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战略规划或者计划,为电力基础设施的法律建设提供国家层面上的战略导向。其次,推进由省级电力市场向建设国家统一电力市场过渡;通过深度修订《电力法》,与最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思路相结合,反映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及时出台“能源法”及其单行法“太阳能法”“风能法”等。最后,中国能源法应顺应全球能源低碳化和智能化转型,尽快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电力法”,依法规范电力从产生到使用、从运营到管理的低碳和智能转型。

【注释】

[1]参见乔海曙:《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与低碳金融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2]参见《清洁能源》,载国家电网:http://www.sgcc.com.cn/html/sgcc_main/co12017041274/column_2017041274_1.shtml,2019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3]参见新玉言、李克编著:《崛起大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全剖析》,台海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页。

[4]参见石晨霞:《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与中国的参与》,载《太平洋学报》2014年第1期。

[5]Joost Pauwelyn,Ramses A.Wessel and Jan Wouters,“When Structures Become Shackles:Stagnation and Dynamics in International Lawmaking”,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5,2014,p.737.

[6]参见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导论第9页。

[7]参见《中欧能源政策研讨会在京举行》,载国家能源局:http://www.nea.gov.cn/2017-09/30/c_136651232.htm,2019年12月29日最后访问。

[8]参见江泽民:《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9]参见杨解君主编:《欧洲能源法概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12页。(https://www.daowen.com)

[10]参见新玉言、李克编著:《崛起大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全剖析》,台湾出版社2016年版,第130页。

[11]参见杨洁勉:《中国外交理论和战略的建设与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0页。

[12]中国的周边及邻近国家中,如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孟加拉国、阿富汗、越南、泰国、蒙古国、朝鲜等国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缺电或季节性(如冬季)缺电的状况。相比之下,中国近年来全国电力供应相对充裕。例如,中国东北地区电力供应富余较多,西北地区电力供应能力也有一定富余,南方区域电力供需则总体平衡。新玉言、李克编著:《崛起大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全剖析》,台海出版社2016年版,第136页。

[13]参见杨泽伟:《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现状、缺陷与重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14]See Mark A.Pollack,“Who Supports International Law,and Why?:The United States,the European Union,an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13,2015,pp.883-884.

[15]参见李晓喻:《国际可再生能源署总干事:“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全球发展进入新阶段》,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40363648_123753,2019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16]See Atif Ansar et al.,“Does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Lead to Economic Growth or Economic Fragility?Evidence from China”,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32,2016,p.379.

[17]参见吕江:《论能源法的元规则:以能源变革为中心的语境实在》,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18]参见莫神星:《全球视野下的我国能源立法创新》,载《上海节能》2016年第1期。

[19]参见吴玉萍、张云:《中国能源供给侧改革的路径选择与政策设计》,载《资源开发与市场》2017年第8期。

[20]参见朱怡:《刘振亚:全球能源互联网促绿色低碳发展》,载《中国电力报》2014年9月26日,第1版。

[21]参见朱艳丽:《“能源三难选择”视角下弃风弃光问题法律研究》,载《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