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基础设施立法与战略规划需要注重跨国实践因素
综观中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诸多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跨国电网输送问题,缺乏为跨国电网互联提供前瞻性的立法保障。仅在国家电监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借鉴国外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国外公司签署了一系列电力领域的合作协议,如中国广核集团与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公司签署的《开发清洁能源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韩国电力公社在公司签署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韩国电力公司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合作备忘录》《软科学研究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技术研究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南方电网与柬埔寨签署的《电网合作备忘录》等。还发布了《中欧能源合作路线图(2016—2020)》《中欧能源合作路线图2017-2018年度工作计划》等政府间国际合作安排。这些能源互联网合作的开展与项目实施,都需要考虑到国内可再生能源和电力方面法律的规定对其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提供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产品。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硬环境”之外,政策制定者应该把注意力放在“软环境”的建设之上,即软条件和组织机构的改革方面,进行深度的体制改革。[16]能源变革无时无刻不受到实践理性的左右,倘若制度安排的实践理性不接纳能源变革,则后者在一定意义上就不会发生,抑或被推迟。[17]因此,国内对电力基础设施的立法需要着重考虑到跨国实践因素,尝试结合我国国内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对跨国电力基础设施问题做出回应,为未来更多的跨国电力合作铺垫法律基础和提供制度保障。(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中提出了“注重新能源、新材料、网络技术相结合,逐步完善相关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为能源科学的新突破和节能减排技术变革提供支撑”的重要方略,但缺乏从能源领域规划具体的基础设施项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虽然注重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升级,但仅仅规划了国内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对基础设施的关注力度则非常不够,说明我国国内对能源互联网的跨国实践因素还缺乏战略规划上的支持。我国应当鼓励和亚洲各国一同改善对国家电力基础设施的立法保护,建议出台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战略规划或者计划,为电力基础设施的法律建设提供国家层面上的战略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