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约”与防火

(三)“款约”与防火

侗寨的军事堡垒只能有效防御外来侵犯,而其内部的最大危险在于“火灾”。因此,出于防火考虑,侗族聚落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防火避灾体制。

首先是防火避灾意识的形成。由于侗寨的建筑以木质为主,防火避灾必然成为侗族村寨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防火避灾需要从娃娃抓起,做到人人知晓并深入人心,要让防火意识在每一个寨民的脑海里扎根,就需要在侗族聚落里营造防火避灾的文化氛围。如侗戏《防火》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该剧将消防法律法规、家居防火常识、防火习惯法、救灾常识等编排成通俗易懂的侗戏来教导寨民,在培育寨民的防火意识、提升其防火技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是消防避灾通道的设置。走进侗族村寨,可以看到纵横交错的青石板道路将寨子分隔成若干单元,再通过宽约1米的主干道将各个单元组合成错落有致的一个整体。平时,这些青石板路连通各家各户,促进邻里和谐来往。一旦有火情发生,青石板道路不但起到隔离火情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快速疏散人群。

再次是消防避灾用水的蓄积。侗寨内鱼塘众多,依据地势形态分布在屋前,一般蓄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这些鱼塘既起到过滤生活废水的作用,成为侗寨地下水蓄排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起到防火避灾的作用。

最后是巡寨守寨制度的建立。依据传统的“款约法”,侗族人将各种防火防盗的禁令刻在石碑上,作为维护村寨安全的日常行为规范,若有违反则必须严加处罚(图7-2)。为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灾情,各寨还实行巡寨守寨制度。如中步侗寨规定,各家派一人参加守寨轮值,每四人一组,共十七组。并且规定“晚上守寨时,要打更走巷,直到天亮后方可离岗。擅离岗位,罚款10元”。这些巡寨守寨制度是侗族传统聚落原始自治文化的延续,也是防火避灾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7-2 村寨防火“款约”

图片来源:课题组拍摄

明代以前,侗族地区“入版图者存虚名”,内部实行“带有军事联盟性质的款组织管理”。因此,所谓“款”实质上既指原始军事联盟组织,也指侗族传统的自治制度。“款”组织是村寨与村寨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一种联盟组织,分为小、中、大等不同层次。小款一般由一个大型村寨或数个村寨构成,小款就是一个“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款组织的首领为款首。款首们解决村寨内部的纠纷,处理内外冲突依据的是款约法——款词。在各个村寨,款首通过“讲款”的方式向群众讲授款约法,或者将款约法刻在石碑上,作为村规民约以约束社会行为。如今在坪坦各个寨子都能看到大量明清时期的“禁约”碑(图7-3),这些“禁约”至今仍然作为一种“文化权力”影响着当地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图7-3 坪坦河流域分布的款碑

图片来源:课题组拍摄

在侗族地区普遍流行的《约法款》款词记载:“订出六面阴(死刑)、六面阳(活刑),六面上(有理),六面下(无理)。订了二六一十二条款、二九一十八规章。”[8]这些款约针对日常生活的冲突、偷盗、越轨、对外战争、抵抗侵略等各种各样破坏侗寨社会结构稳定的行为制订了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