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监督约束

(三)公平的监督约束

侗族社会通过村寨与村寨之间联合订立的款约而把整个侗族地区组织在一起,通过款约的教育和对款约的执行管理好各自的村寨。凡盟誓而立的款规款约,均有法律效用。款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否则将由款首或款众强制其执行侗族款约——约法款。所以必须人人遵守,依约办事,做到“重罪重惩,轻罪轻罚,秉公正直讲理,不准徇私枉法”。涉及整个侗族地区的约法款,须经最高联席会议即联合大款盟约立款才有效。侗族的约法款规定,侗族社会的运转,都得按照最高款规款约办事。这里所讲的最高款规款约,指的是九十九公款约和先祖所制定的款规款约。款词形象地称这为“种田符合九十九公才熟谷、处事符合九十九公才成理”。

因此,侗族款约具有很强的约束性,是侗族地区的一种习惯法。它的法律效用,主要体现在它的权威性和实践性上。权威性依赖于实践性,实践性借助于权威性,两者互相依存而又互为因果。侗族款约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代表参加盟款得所有村寨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各级款首也不例外),并且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制定出来的。第二,它是款组织自治与自卫原则的具体体现,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实行族治与村治并重的原则。第三,它通过强制性的制服手段来保证所有条款的实施。这些手段尽管有些是极为残酷野蛮的,但大多数款众认为非此不足以平民愤、安村寨,是合理的。第四,在实施过程中,除实行人判之外,还借助神的威力来裁决,人威与神威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