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绪 论

在唐代以前,离婚主要有“七出”和“义绝”两种方式。关于“七出”的具体明文规定最早出现在汉代《大戴礼记·本命》中:“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虽《大戴礼记·本命》中亦有“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三不去”的限制,但“七出”不需要考虑女方意志,男方单方面决定即可。《公羊传·庄公卷》亦言“妇人有七弃……无子弃,绝世也; 淫泆弃,乱类也; 不事舅姑弃,悖德也; 口舌弃,离亲也; 盗窃弃,反义也; 嫉妒弃,乱家也; 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礼记·杂记》规定了相关出妻的程序。至于“义绝”,则是政府强令休妻的一种方式,如《汉书·孔光传》中言:“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东汉《白虎通》中亦言:“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可见“七出”和“义绝”至少在汉代均被礼法认可,虽未入汉律,但都算契于礼制的离婚方式,一直被遵行。而“和离”与前两种皆不相同,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与如今的协议离婚很是相像。虽有学者考究其渊源已久,如《周礼·地官·媒氏》中言:“娶判妻……旨书之”,又如宋郑锷注云:“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1]但其著名事例乃孟子妻与朱买臣妻,笔者认为“和离”在那时并不为礼法所重,甚至对其有轻视之意。但“和离”在唐代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辉煌时代。唐代第一次将“和离”明确写入律文中,且其突破了礼法的桎梏,为世人所灵活运用。而且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世所沿用,其意义不言而喻。

关于“和离”,唐代以前甚少出现相关的文献和相关契约文书。而自从敦煌出土了“放妻书”,才有了佐证和研究唐代“和离”的第一手资料。已有许多前辈大家对唐代“和离”进行了研究,而对敦煌“放妻书”的研究也不在少数。论著方面有谭婵雪与王斐弘,论文方面有日本学者仁井田 升的《敦煌发现唐宋时代之离婚书》,首次使敦煌“放妻书”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较早且著名的研究人员有我国的杨际平、张艳云、刘文锁、乜小红,他们从不同方面分析敦煌“放妻书”,大大丰富了对“放妻书”和“和离”的研究; 另外还有王岩华、耿静等人发表的相关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聪明教授亦有《唐代敦煌契约文书及其文学性质》一文,可以说在这一研究领域学者辈出,精彩纷呈。但是这些论著,对于“和离”程序的研究并不集中,散见于各大家的文章之中,因此本文以敦煌“放妻书”为重点研究对象,从中剖析唐代“和离”的程序过程、效果及其后续相关问题的处理,以期能从中获得启发。(https://www.daowen.com)

本文拟从敦煌“放妻书”着手,通过对文献的搜集、分析,首先简单分析唐代“和离”的原因,再重点研究唐朝“和离”的程序问题。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国的离婚制度虽然适用时日已久,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唐代的“和离”可以说是现代协议离婚的前身,凝结了古人的经验和智慧,其中有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地方,我们也希望能够从唐代“和离”的研究之中汲取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