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合同与赠与
2026年02月26日
(三)借名合同与赠与
在上文关于借名买房的目的中,也有提及借名买房中,如果父母是以赠与子女房屋财产的意思表示来借子女名义购房,此时并不符合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因为借名买房中借名人并无将该财产赠与出名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借名买房并不是赠与行为,反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会有履行赠与行为的义务,这也是与借名买房现象的不同之处。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借名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参考《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但是借名买房会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如果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则,则会使得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而难以适用。(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将借名登记契约认定为无名契约:因借名登记契约,与劳务契约性质相近,但与民法设有明文之雇佣、承揽、委任等典型劳务契约又有差异,故在现行法下,借名登记契约为无名契约,在解释适用时可以类推适用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