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语

五、结 语

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实行20年来,作为解散合伙的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持企业良性发展与保障合伙人合法财产与人身权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虽然在具体制度规定上与外国立法例有些区别,但其具体化、合理化的法律规定还是值得肯定的。如能在诉讼主体、异议解决方式等程序问题上加以改进以统一司法实践,则更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而对于实践中关于除名制度能否适用于二人合伙企业,个别除名事由认定标准如何,超期起诉如何处理等分歧,本文只是浅显地提出了一些看法,还需要学理上的进一步讨论以得出统一意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