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离”须有一方主动提出,之后与对方达成一致,方能进行。然“放妻书”皆是从第三人的角度进行叙述,并无明显的倾向,难以判断是由哪一方先提出的。结合上文对“和离”原因的分析,再加上唐朝仍为男权社会的事实,推测应仍由男子提出居多,但仍旧不乏如《齖齒可书》中和“刘寂妻夏侯氏”那般由女子主动提出“和离”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