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后实体权利灭失
2026年02月26日
(四)30日后实体权利灭失
如果被除名人在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才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受理法院首先应当审查是否超期限起诉,如果超过30日则不必再进行实质审查。此处的“异议”在性质上应当与“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下的异议”一致,而关于此种“异议”的权利性质学界则众说纷纭。但是,不管“异议”的权利性质为何,由于除名决议在通知到被除名人时立即生效,被除名人意在使除名决议无效的诉讼权利与撤销生效合同的诉讼权利并无二致。相应地,此处的30日也应当与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下的异议所要求的3个月期限一样是除斥期间,一旦超过30日,被除名人的实体权利即灭失。鉴于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被除名人在程序上的诉权并未消失,因此法院仍应当受理,只是超出30日则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超过30日即灭失实体权利可能确实会导致实体上的巨大不公。但是被除名人作为理性人应当明白除名对其意义重大,其没有理由躺在权利上睡觉而不在30日内采取积极措施并按照法律之规定寻求权利救济,即使有不公也是其所必须承受的。此外,商业活动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为追求时效性和稳定性,30日虽然较一般的除斥期间短,但也符合商事活动之特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