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解读

一、合伙 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解读

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规定在第50条,2007年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该制度规定于第49条。现行《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下文将以上述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该制度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