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不清晰

(一)诉讼主体不清晰

当被除名人在对除名决议存在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将谁列为诉讼被告呢?无论是《合伙企业法》还是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均未对此进行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进而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被告选择呈现两种做法:将合伙企业列为被告[14]或将作出除名决议的其他所有合伙人列为被告[15]。甚至在有些除名纠纷中合伙企业认为适格被告应当是其他合伙人,并将此作为其上诉理由之一。[16]而这两种做法的差异来源正是前文所述的合伙企业除名制度的性质争议。如果将除名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被告自然应该是合伙企业; 而如果将除名行为视为其他所有合伙人通过一致决议的方式决定要求被除名人承担违约责任,则被告就应该是其他所有合伙人。但是关于合伙企业除名制度性质的争议并无通说,因此导致了实践做法之不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