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民事诉讼法》中涉及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有共同诉讼、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以及第三人参加之诉等。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对《民诉法解释》第221条与已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适用较为混乱。该条解释作为新增条文,其功能定位和已有的共同诉讼、第三人之诉等并不相同。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该条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将其与既存的共同诉讼等诉的客观合并制度进行比较,以厘清这些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功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