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亲属见证
2026年02月26日
(三)双方亲属见证
“和离”须由双方亲属见证,是这十二件“放妻书”的内容中最为统一和明确的关于“和离”的重要程序。敦煌“放妻书”的具体相关内容见表1。
表1 十二件“放妻书”关于双方亲属见证的具体内容[40]
续表
虽有“二亲”“诸亲”“六亲”等不一的表述,但夫妻间的“和离”必须要有双方父母参与,在此基础上可增加其他亲邻。但须注意的是,双方父母见证,绝非简单告知,只令其到时见证。“聚会”“再会”“今对”“商量”“平论”等语,表明届时夫妻双方需进行陈述,双方亲属商量后皆予以认同,最后方见证二人的“和离”。此举亦颇有公示之意。
另外,P4001更为特殊的一点是,在这件“放妻书”的文题名和文末处,都有一个“押”字。之前亦言:“诸弃妻,皆丈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41]虽只有这一件“放妻书”中有“押”字,可这亦体现了“和离”虽与休弃不同,但仍必须要经过双方亲属见证画押,这是律法所规定的必经程序,若不经见证,是无效的。在此处,民间契约与官方法律相衔接,似乎亦从侧面体现了官方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