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和离”对后世的影响

五、唐代“和离”对后世的影响

唐代是我国古代极为重要的一个时代,不仅其经济繁荣,法律制度也极为完善,有很多条文都被后世沿用。纪晓岚说:“《唐律》中的规定大多是根据礼制中的规定而制定的,可以为以后断案提供依据,所以宋代在多数情况下沿用唐律中的规定。元代每次判案时,也是引用唐律中的相关规定。明朝洪武初年,皇帝命令精通儒学的四个大臣向刑事方面的官员讲授《唐律》,后来又命令刘惟谦等人详细制定《明律》,它的篇目是依据唐代的法律制定的。”[69]而唐代首次将“和离”写入法律条文,其影响甚大,相关内容直至元明清仍旧被沿用,只有少部分被予以细化或改变。例如,宋代宗室“和离”须经宗正司审查,《宋史·礼志》有载:“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若无故捃拾者劾奏,如许听离,追完,赐予物给还,嫁资再娶者不给赐,非袒免以下亲,与夫离婚再嫁者,委宗正司审核。”[70]而清代要求官员“和离”上报削去诰封,“国初凡官员因夫妇不和,欲出其妻,已受封者,先呈明吏部削去所封,赴刑部呈明,差人押令离异,询明情由,系两愿者,听,若兵民出妻,任其自便”。[71]可见后世对于“和离”的规定略有差异但大体相同。

唐代的“和离”是一次总结前人经验的伟大创举,这也得益于当时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和离”制度原先适用的社会基础也有所改变,因此在后代甚难发挥出在唐代时的巨大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