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导 论

“隐私权是更为一般的个人受保护权(right to the immunity of the people)——人格权的一部分。”[1]作为一种与个人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的精神利益,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信息时代愈发凸显。2002年,延安一对夫妻因在家中观看“黄碟”而被警察破门而入,丈夫被宝塔县公安分局以“妨害公务罪”为由拘留,家中VCD和电视机也被警方扣押。[2]该事件引发了对“卧室中的权利”的热议,警察能否以夫妻观看“黄碟”为由,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公民住宅搜查、扣押?随着高新技术蓬勃发展,高科技手段逐渐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工作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在第二章“侦查”中加入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刑事诉讼法作为“动态的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其应有之义,而规范侦查机关的活动程序和活动范围,是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刑事诉讼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为刑事被追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是其立法的出发点与核心。然而,目前我国对宪法性隐私权的研究较为薄弱,对于其权利范围和形态认识不足,导致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保障。同时,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过于注重打击犯罪的价值,却忽略了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尤其对侦查手段(特别是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的规制存在较多不足,容易造成实践中侦查阶段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后果。

本文首先对隐私权的概念与内涵进行解读,通过梳理其历史发展,明确隐私权的内涵、性质及地位,同时探讨隐私权在中国是否为宪法性基本权利,并以刑事被追诉人的视角廓清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要求。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主要介绍比较法上美国的“合理隐私期待说”,并与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对我国侦查阶段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建议,主要从建立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与事后审查机制三个方面展开。最后是本文的基本结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