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标准——“规范权益归属说”

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标准——“规范权益归属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1班 胡慰龙

指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刘智慧

摘 要 法谚有云:“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个别诉权,经过两千年的演变与进化,成为各国立法普遍接受的一项重要制度。因其特有的调整“无法律上原因”权益归属的作用,被加藤雅信教授形象地称为“财产法体系的反射体”。然而为缓解其机能的宽泛性与现代法律的明确性要求之间的激烈碰撞,法学研究者们力图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更精细化的研究,以期揭开制度之面纱,让其“庐山真貌”显现于司法实务中。“无法律上原因”作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学说上分别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然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应以规范权益归属说来描述该构成要件之一般意义,再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确定各种“无法律上原因”之规范类型模版为宜。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中的裁判规范,通过与它规范的体系性衔接,在不同事实中发挥其统一规范的机能。其中关键,在于它规范能否与权益归属秩序产生共鸣,此有赖于法律解释方法对有“法律上原因”与它规范目的的梳理。可通过“规范保护目的理念”确定它规范所保护的权益范畴与权益归属,进而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因违反权益归属而不具有法律上之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无法律上原因 统一说与非统一说 规范权益归属说 规范保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