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支付宝内财产不应认定为诈骗类犯罪
2026年02月26日
(二)非法获取支付宝内财产不应认定为诈骗类犯罪
部分学者认为应将登录他人的支付宝账户并非法获取账户内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实际上,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的法院亦认定对徐某某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持诈骗罪观点的一方认为,“行为人用偶然获取的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进行转账操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行为人输入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使得支付宝公司误以为是支付宝账户的所有者即被害人在进行操作,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因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4]
这一观点难以得到笔者认同。支付宝公司并未产生任何认识错误,更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本文在第一部分业已论述,支付宝公司不会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取款人已经输入了正确的账号密码的情况下,即推定取款人为账户所有人,支付宝对财产的处分是符合程序的。“支付宝不需要对取款人进行面对面的身份核验,只需要通过账号、密码识别客户就可以完成支付”,[5]识别方式上与传统机器系统的程序运作模式没有区别。在这一支付模式下,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密码不被他人知晓应当是账号所有人的注意义务,程序并不审查输入账号密码的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只要输入正确的指令,平台将自动进行相关的步骤,至于是否是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完全在程序认定之外。支付宝对事实的真实性并不需要予以认识,“认识错误”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无法构成诈骗罪。(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并非法获取账户内钱款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将其认定为盗窃罪。在针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在刑法理论中逐渐得到承认时,“被害人失去利益,行为人取得利益,这种对应关系的形成就是盗窃罪得以成立的核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