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

关于“借名登记契约”性质的认定,实务上,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早期认为借名登记属于信托行为,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其属于脱法行为,近年来无论实务还是理论上的主流学说,都认定借名登记契约属于无名契约,[6]因为其着重双方之信任关系,且出名人亦有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本旨,特别与劳务契约中的委托契约类同,所以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