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引 言

作为银行卡之下的次级支付媒介,支付宝连接着财产所有权人和银行,其以消费、转账、借贷等功能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支付服务。快捷化的支付方式为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侵财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不同于传统侵财类犯罪,新型支付方式的侵财犯罪均在线上进行,与犯罪行为人发生互动的也不再是自然人主体,而是替代人作出意思沟通与财产处分的机器。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利用传统的刑法理论对新型网络侵财犯罪作出认定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首先讨论“机器能否被骗”这一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类犯罪永远绕不开的问题,通过引入“机器代理人”理论,论证机器的欺骗行为成立诈骗类犯罪的可能性; 并以新型“刷脸”支付技术论证机器具有认识功能且可以产生认识错误。对“机器可以被骗”作出认定之后,本文将介绍三类支付宝支付模式下发生的典型网络侵财犯罪,运用对比论证的方法分别对盗取他人支付宝中的财产、盗取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财产及冒用他人身份借取蚂蚁花呗三类犯罪定性。最后,在结论部分理顺全文的逻辑结构,对论文的局限和未予解决的问题予以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