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及限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3班 张燕宾
指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曾文科
摘 要 主张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学者将正当防卫的防卫状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拆解为“不法侵害”和“正在进行”,并逐一否定作为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避险状况。本文从防卫人角度出发,认为任何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法益都可以被评价为“不法侵害”,在危险来源者缺乏行为性、缺乏行为无价值的情形均可适用正当防卫,只有在不法侵害尚未正在进行但存在一种持续性危险的场合应当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以法益保全和法益衡量作为正当化依据,其避险限度宽于攻击性紧急避险而严于正当防卫,《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不应有的损害”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指的是避险行为所避免的损害与所造成的损害不成比例。(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防御性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持续性危险 避险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