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和反诉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

(二)本诉和反诉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和第233条具体规定了提出反诉的条件。被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反诉,可以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需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可见其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也存在交叉适用的可能。民事诉讼法将反诉限于被告在本诉中提出,而不包括被告另行起诉。结合《经济审判中执行民诉法规定》第2条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本诉中的被告向另一法院提出的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反诉”以及向同一法院提出的基于“同一事实”的“反诉”,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并合并。至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向同一法院提出的“反诉”,按照上文分析,《民诉法解释》第221条的“同一事实”可以直接包含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所发生的相互牵连的事实。简言之,《民诉法解释》第221条与《经济审判中执行民诉法规定》第2条对于被告另行提起的属于反诉性质的诉讼,能否将之合并到本诉中进行审理,提供了规范根据。但是现行立法对于被告基于“具有因果关系”向相同或不同法院提起的诉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限于篇幅,该问题在本文中不予讨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