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唐代“和离”的具体程序,史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唐令拾遗》中有几条规定:“娶妾仍立婚契(开元二十五年令); 不还娉财; 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之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开元二十五年令)。”[27]我们可以依此进行推断,“和离”需要写“放妻书”,需要由亲邻见证。但这些都是推测,实情如何,需结合敦煌“放妻书”进行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