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结 论

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对学术界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在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的思路构架、计算基础标准以及具体数额的确定等三方面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应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基础,采用类型化的计算模式,以死者死亡时的年龄和生前工作性质为双重标准将人群归为未成年人、暂时失业或未就业的成年人、就业者、退休者、无劳动能力者五类,并对这五类人群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分别进行确定。其中,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直接在全国确定一个统一的数额。暂时失业或未就业的成年人、就业者、退休者原则上以生前实际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标准,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或者生前实际收入低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后者作为计算基础标准,在确定计算基础标准之后,扣除生活费,适用余命计算法来对其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进行确定。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2]余帮国:“论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载《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3]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134页。

[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6]乔国香:“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计算标准”,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7]参见赵同彪:“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依据的确定”,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1日,第6版。

[8]傅蔚冈:“‘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载《法学》2006年第9期。

[9]参见谢慧阳:“在定额化与个别化之间:死亡赔偿计算的再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10]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11]参见琚磊、麻昌华:“我国死亡赔偿金计算的完善”,载《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12]参见刘士国:“论人身死伤损害的定额化赔偿”,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13]参见钱徐宁:“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14]参见郭欣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之再探讨”,沈阳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5]参见乔国香:“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计算标准”,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6]参见李永飞:“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之研究”,贵州民族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17]参见李莉等:“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刍议”,载《前沿》2013年第4期。

[18]李永飞:“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之研究”,贵州民族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19]参见乔国香:“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计算标准”,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0]钱徐宁:“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21]参见乔国香:“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计算标准”,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